哪些费用是城乡居保不予支付的?哪些又是可以支付的?另外,城乡居保的生育医疗费用又是如何支付的呢?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不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未办理转诊手续或者未携带就医凭证的,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自2011年7月1日起,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①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②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对已经相关部门确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支付。其他没有确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经过确定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全部按照医保规定支付。
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③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④在境外就医的。
居民医保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等,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暂不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于部分诊疗项目、药品按比例分类支付的规定。
就医关系在外省市并能提供当地相关规定的,可参照外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但不能同时参照本市和外省市的规定。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的生育妇女,因生育需要发生的符合《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支付范围。
早孕检查与建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按普通门诊结算,住院分娩按住院结算。
以上消息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12333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