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为进一步做实“公正与效率”主题,对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案件进行评查,发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占比较高。针对一起涉及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解读,包括案例背景、争议点、法院判决及评析等。
评查发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要集中于发改案件,其中存在多个实体问题易出现认定错误,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的认定等。
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发包人、承包人及实际施工人在债权转让情况下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允许在不影响建筑工人利益的情况下允许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通过实际案例解析了在实际施工人受让工程款债权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分析了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为进一步做实“公正与效率”主题,抓牢提质增效主线,江苏高院民六庭对2023年省法院发改中级法院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案件进行评查。
评查发现,发改案件主要集中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占全部发改案件的61.9%。其中,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
5个实体问题
,易出现认定错误问题。
问题4
关于债权转让情形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转让工程价款债权后,
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的问题,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本意分析,设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保护工程承包人对工程享有的特殊权益,确保
优先实现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而允许建设工程债权及其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对工程款债权在市场中流转具有显著的经济意义。
我们认为,为平衡保护建筑工人特殊权益与提高经济效率之间的关系,在转让行为
未损害
建筑工人利益的情况下,
应允许
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公司与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B公司,杨某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后B公司将案涉工程款债权转让给杨某。杨某起诉A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于杨某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当事人存在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并非工程承包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主体。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作为债权受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改判支持杨某该项诉讼请求。
杨某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其受让工程款债权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时一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典型情形,赋予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资格,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本意。
供稿:省法院民六庭
整理:石肖然
编辑:夏思纯
审核:张志平 孙烁犇
诉讼是心智的博弈
微信号:诉讼攻略
1.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裁判要旨汇编(15则)
2.
最高法院:支付商铺全部价款并已占有,购房人对商铺享有的民事权益优先于抵押权
3.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主体、权利保护范围以及权利行使条件和方式
4.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认定
5.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的裁判思路和实务问题
6.
崔建远: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7.
李建星:建工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范构造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