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一直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经济法理论起源于对市场机制可能发生失灵的现实总结,也正是由于这种理论在处于经济转轨期的我国极具实践意义,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才能在短短30余年间得到极大程度的勃兴。众所周知,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对市场作用的表达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即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取代了“基础性作用”,这一转变意味着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再认识。事实上,这并不是我们在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对此问题的认识进行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其实一直处于渐进式地变革过程中,只不过,《决定》此次的语境变化在彰显改革道路上更为振奋人心。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笔者提出了更符合市场地位之重塑性要求的谦抑干预理念,进而对我国的经济法基础理论进行系统的检讨和革新。简言之,谦抑干预理念认为应当在明确市场优于政府的前提下,将国家干预以一种克制和谦逊的方式嵌入市场失灵的边界划定当中:在市场没有发生失灵的情势中不应当进行国家干预;在市场确实发生失灵的情势中,国家干预要依附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在市场停止失灵或失灵程度降低的情势中,国家干预应及时退出或相应限缩其强度;在既有经验和理性无法判断某一领域是否市场失灵时,应假设市场未发生失灵,暂不进行国家干预。
谦抑干预是作为一种经济法理念予以阐释的。在部门法哲学中,理念通常与宗旨、价值等词汇相贯通,通常意味着某一部门法运行的主观追求,并不关涉制度的具体运行。当这些主观追求渗透到法律制度
当中,其最主要的表现便是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它能统率具体法律规则的运行,是法律理念的实然体现。“基本原则体现着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整体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灵魂,决定着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市场优先原则恰是笔者提出的谦抑干预理念在经济法基本原则领域的映射。具体来说,
市场优先原则是指在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制定和实施环节,要遵循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地位:在国家干预的范围上,应仅局限于市场失灵的范围;在国家干预的手段上,要与市场失灵的程度相适合而不过于刚性;在国家干预的时机上,应允许在尚不明晰失灵与否的市场上先行适用市场机制,暂不进行干预。
市场优先原则的这3大内涵可以概括为“市场基础原则”、“国家干预与市场失灵相适应原则”和“市场先行原则”3大子原则。
市场基础原则是指在任何经济领域都应当优先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国家干预应仅局限于市场失灵的范围,在并不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势中,国家干预不应当发挥作用。
市场基础原则是市场优先3原则中的基石性原则,国家干预与市场失灵相适应原则和市场先行原则实际上是市场基础原则的延伸。
在现代经济背景下,市场失灵已经是不可否认的一种客观现象。也正因如此,即使在欧美国家,市场经济也不再否认国家干预的作用,二者成为一种共同发挥作用的混合制经济状态。因此,我国如今并不存在否认市场失灵的藩篱,但存在过度扩张市场失灵广度和深度的思维惯性。由于具有较为长期的计划经济传统,我国很多不正当的国家干预都是以“莫须有”的市场失灵作为借口而运行的。这是违背市场基础原则的典型体现。
国家干预与市场失灵国家干预与市场失灵相适应原则是指在确实发生市场失灵的场合,
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要恪守谦抑,与市场失灵的程度相适合。
一方面国家干预应优先鼓励内嵌于而非外接于市场机制的干预措施,从而达到辅助市场机制恢复发生作用的目的;另一方面,当某一领域的市场机制已恢复作用,即市场失灵已限缩乃至停止时,国家干预手段应马上进行削减或全面退出。
国家干预与市场失灵相适应原则在金融、财税和竞争法律制度中均有典型体现。以竞争法为例,一个典型适用便是对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关系的处理。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都是市场规制法中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对市场失灵干预的内在机制存在较大不同:竞争政策“旨在创造条件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功能”,内嵌于市场机制,其现实制度主要体现为反垄断法;而产业政策“就是要用政府干预代替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外设于市场机制,其现实制度主要体现为各特殊产业的专门法律法规。因此,在市场规制手段的抉择中,要优先适用竞争政策,以反垄断执法的形式令相应领域的市场机制恢复资源优化配置效果;而不轻易动用产业政策,即使动用也要准确把握产业政策的时效性,待相应领域的产业状况已克服市场失灵时,相应的产业政策即应当中止。这也正是反垄断法一直具有市场规制基本法地位的深层次原因,也是国家干预与市场失灵相适应原则的深层体现。
市场先行原则是指在既有经验和理性无法判断某一领域是否存在市场失灵时,应优先假设市场未发生失灵,而暂不进行国家干预。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很多错误的国家干预经济手段可能并不是因为政府有意识的行为,而是政府基于错误的市场形势判断所致,即错把未失灵的市场理解为失灵,或把轻度失灵的市场理解为重度失灵。市场先行原则即是要求在既有智识和信息无法判断某一领域是否出现市场失灵时,应当假定市场未发生失灵;否则,在对市场失灵状态未具有准确认识的情况下,草率动用的国家干预手段带来的政府失灵问题很可能远大于市场失灵的不良影响,甚至会不合理地延长市场失灵的持续时间,让
本应靠经济周期自我克服的窘势被动拉长。
回顾人类经济发展历史,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贯穿人类历史4000余年的政府价格和工资管制便是典型,在商品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价格上涨是市场的必然反映,这本身并不必然是市场失灵的体现,而是市场“自愈”机制开展的象征:通过价格信息的释放,可以激励供应量的提高,进而自发缓解价格上涨。如果在市场周期自发产生作用之前,以价格管制的形式强行压低价格,反而会变形拉长经济周期,让通货膨胀报复式反弹。这种违背市场先行原则、强行以国家干预逆经济形势而行的教训在人类历史上可谓延绵不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