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考试在即,请同学们认真学习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五条中规定的各项违纪行为
,注重细节,避免因小失大,做到不留遗憾。
第五十三条 考试中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次违反,不听劝阻的,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一)未携带规定的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等身份证件强行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不听劝阻的;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听劝阻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交卷后强行拿回试卷修改的;
(十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或者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
(十二)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