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行政处罚程序的各种环节,包括管辖程序、回避程序、送达程序、行政执法检查程序等。每个环节都有详细的定义、适用条件和文字描述。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管辖程序
明确地域、级别、共同和指定管辖的适用条件,并强调移送规定。
关键观点2: 回避程序
定义回避及适用条件,确保执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关键观点3: 送达与行政执法检查程序
介绍送达活动的规定和行政执法检查的重要性,强调检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和书面记录要求。
关键观点4: 证据保存登记程序与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描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流程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实施步骤及注意事项。
关键观点5: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
解释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及步骤,强调普通程序中的立案条件和听证程序的重要性。
关键观点6: 重大案件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与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介绍重大案件的法制审核要求和集体讨论的适用情形,以及行政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流程。
正文
依据《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订)的规定,将管辖明确为:
地域管辖条件: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是确定管辖的基本标准。
级别管辖适用: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可以决定
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指定管辖适用: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对该违法案件无管辖权的,为保证该案件的调查处理,依照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回避定义
:是指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因与其处理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平性,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程序。
(3) 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行政执法程序中的送达
是执法部门依照一定方式和手续将行政执法文书送交行政相对人的活动,根据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送达执法文书。
行政执法检查
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检查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目的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 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无论有没有发现违法行为都应该进行书面记录。
(2)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即相对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检查现 场其他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及执法人员自身安全。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是指执法部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2) 当场清点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制作《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当事人一份。
(3) 自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是指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执法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 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4)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 制作« 现场笔录» 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 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8)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制作«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行政执法程序中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 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4) 口头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5)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ꎻ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6)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 称,《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7) 当事人在《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8) 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副本提交所属执法部门备案。
(1) 有证据初步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 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依照《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订) 第五十八条规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2)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ꎬ经过听证程序的
法制审核人员可以由执法部门内部人员担任,也可以是执法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担任,执法部门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制审核人员及其工作机构,主要从下列方面对拟作出重大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