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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北京一公司逼职工每天抄心经100遍!法院判决:赔钱

哈尔滨日报  · 公众号  · 黑龙江  · 2025-02-17 17:16

正文

员工换办公地点,调整工作内容较为常见,但被用人单位撤去工位、安排单间,在不提供办公用品的情况下,每天抄佛教经文《心经》100遍的情形却很罕见。
2月17日,记者从北京大兴法院了解到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前因后果。有此遭遇的员工 小杨提出离职 ,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结果,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小杨关于补偿金的诉求, 小杨获赔12万多元

案情:每天抄心经100遍

据悉,2018年8月,小杨与某医疗公司签订聘用协议书,小杨的职务为商务经理。2023年2月, 公司在未经小杨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调整到单独一间办公室,撤掉办公电脑、办公用品 ,在其办公桌上摆放《心经》,将小杨的工作内容调整为 每天抄《心经》100遍 ,且将本次调整在全公司发布公告。

很快,小杨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公司在未与本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具有惩罚性、侮辱性工作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规定,通知公司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于是,小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医疗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支持小杨的仲裁请求,某医疗公司不服裁决结果,遂诉至大兴法院。

某医疗公司称,小杨存在重大过错导致项目亏损,却拒绝查明亏损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继续扩大,多次谈话后其拒不改正,不履行工作职责,不遵守职业道德,故变更其工作内容,但变更工作内容并不属于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审理:公司须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多元

2024年4月,大兴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根据小杨提交的录音,可知某医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确为小杨安排了“抄经”的工作,且该安排与小杨的经理工作岗位不匹配, 已超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合理范畴


某医疗公司辩称,抄《心经》未实际实施,但在双方沟通过程中,小杨已表示拒绝抄《心经》并明确指出该安排并非其工作职责,在此情况下,公司仍然安排小杨抄《心经》,并称需在全公司发布公告,让人知道,故小杨未实施抄《心经》的行为,不能证明其公司该安排具有合理性。


某医疗公司另辩称,其回收电脑系便于后续调查且其公司正常向小杨发放工资,但是即便存在应对小杨开展调查的情况,抄《心经》100遍亦非开展调查的合理环节。


故法院判决某医疗公司支付小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万多元。 某医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提醒:“劳动条件”包括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然而,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何为“劳动条件”。


实践中,“劳动条件”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一方面是指劳动者从事劳动所需的物质设备和工作环境,比如办公设备、工服工牌等;另一方面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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