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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醒】8岁女童殒命街头,不在场的6人成了被告…请所有人牢记这血的教训!

新闻晨报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1-10 12:29

正文



8岁女童小萌(化名),是上海浦东某小学二年级学生。去年5月16日下午,保姆汪某骑电瓶车接小萌放学,与前方自行车时发生碰撞,导致后座小萌跌落后被公交车碾轧,当场不幸身亡。在之前的刑事诉讼中,保姆汪某、公交车司机顾某均获刑一年,缓刑一年。近日,该案件的民事诉讼(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一次,事发道上的6名违停车主也被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次要责任。


事发视频   来源:宣克炅(XUAN_KE_JIONG)

放学路上, 8岁女童命丧公交车底


2016年5月16日下午,如同往常那样,保姆汪某从位于浦东桃林路的小学接到了雇主8岁女儿小萌,然后骑着电瓶车带她回家。


汪某的电动车没有牌照,没有安全座椅,也没有安全带。那天回家路上,她带着小萌由西向东途径羽山路近桃林路。 这是一条并不宽敞的马路,汪某行驶一侧的非机动车道还停放着6辆小轿车,汪某骑着电瓶车只能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16时33分,汪某从左侧超越一辆同向行驶的自行车时,自行车因躲避突然出现的行人,向左侧倾倒时与电瓶车右后侧相撞,导致坐在后座的小萌向左侧跌落至道路中央。


这时,顾某驾驶的公交车也同向行驶到这个地方,为了超越前方的电动车、自行车,于是跨越黄色中心单实线逆向行驶。 不巧的是,此时汪某正与自行车相撞、小萌掉在地上,公交车后轮瞬间轧上了小萌。



后方行驶轿车的行车记录仪原原本本地记录了事故发生经过。事发后,顾某丝毫没有察觉,经提醒后才赶回现场并报警。不幸的是,小萌已经当场死亡。

因事发时马路一侧的非机动车道上停放着6辆小轿车,汪某电瓶车只能行驶在机动车道,1月5日,这6名车主也被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次要责任。


当事人全成受害者

女孩父母:公交车司机 应负八成责任


此次民事诉讼中,被告有保姆汪某、公交车司机顾某、自行车车主鲁某、违停车主6人和保险公司等20人。 原告即死者父母共索赔133.084万元。


在责任比例划分方面, 原告认为公交司机顾某的责任应认定为80%—— 事故发生路段为学校和居民区,限速30公里/小时,顾某时速为41公里/小时,超速30%,且其为超越电瓶车和自行车而跨过道路中央黄色单实线,在反向车道行驶,严重违反道路交通法规。


不过,公交车公司的保险公司代理人不同意原告的责任认定,认为应按照权威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责任分配。


其他被告中, 保姆汪某的代理律师认为, 保姆在此次事故中没有重大过失,不应负有主要责任。 “交通条例规定电瓶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保姆汪某用电瓶车载8岁的女童符合交通规定,同时该行为也得到了家长的认同。”


自行车车主鲁某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 “事发时我骑着自行车正常行驶,汪某骑电瓶车撞到我,为了躲避前方突然出现的行人,我的自行车失控,进而撞到了汪某的电瓶车,我也摔倒在地。” 鲁某认为,自己对本次事故没有民事赔偿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精神,愿意对受害人家属做出2万元以内的援助。


被告车主:同意承担次要责任,

但孩子家长也应担责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导致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一是机动车辆在路边违规停车。 事发时马路一侧的非机动车道上停放着6辆小轿车,保姆汪某骑着电瓶车只能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原告认为违法车主虽不具有刑事责任,但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应该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被告车主李某 当时停在路边,等待孩子买点心回来。他认为马路边没有禁止停车的标志,可以临时停车。 “马路上没有黄实线,要是有,交警会扣3分罚款200元,我们平时临时停在马路边从没被贴过罚单。我们就是躺着中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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