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2015年6月进入南通某电路公司担任工厂5S(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专员,负责对整个厂区的检查工作,月收入在1万元左右。2021年4月,公司与刘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3年2月2日至2月23日,刘某频繁、长时间地在公司卫生间停留,日累计时长短则1个多小时,长则超过6个小时。公司发现后,认为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刘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公司与刘某面谈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2月24日解除,并将该通知书送达公司工会委员会。次月3日,刘某办理了离职手续。
2023年8月,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0余万元。刘某未获支持后,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刘某认为其停留卫生间系个人生理需求及工作上日常巡检需要,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缺乏依据。
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根据公司内部视频统计,刘某在2023年2月长时间停留卫生间11次,每次停留时间31分钟至3小时5分钟不等,日停留时间最短1小时22分钟,最长6小时21分钟。
被告公司制定了《考勤、假期管理制度》《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制度》等管理制度。其中规定,职员未经允许上班时间擅离岗位超过一小时不足两小时的,视为旷工半天,两小时以上者,视为旷工一天。时长实行按月累计,一个月内连续旷工达三日或三个月内累计旷工达四日,系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些管理制度均发布至公司内部网站,刘某已点击阅读。其中《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制度》还作为《劳动合同书》附件,由刘某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