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属于建设部主管的“风景名胜区”或相关不得以门票经营权、景点开发权打包上市的景区
相关案例:三特索道(002159 ),上市时间:2007年8月17日
反馈问题:“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公司收入中包括公园门票收入。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要求,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经营权不得进入上市公司,请保荐人和律师核查这些公园是否属于建设部主管的风景名胜区”
律师回复:“本所律师查询了国务院已发布的共计六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名单,确认相关已产生门票收入的子公司未被国务院认定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据此,本所律师确认,公司已产生公园门票收入的子公司所属园区不属于建设部主管的风景名胜区。”
(二)通过调整景区门票收入结构将门票保留在景区管理机构,非门票收入进入上市公司
相关案例:九华旅游(603199)2004年、2009年两度上市被否,第三次上市时间:2015年3月26日
被否原因:根据九华旅游2004年招股书申报稿披露,其客运业务分为景区内游客运输业务和景区外对外包车客运服务两部分,但内运车票是和景区门票捆绑销售的,由九华山管委会以门票内包含的方式收取,再由管委会与公司进行结算。为了证明与门票捆绑销售的合规性,招股书解释称,该公司与九华山管委会已于2006年12月26日签订了《九华山风景区内部客运专营协议》,且收费已经获池州物价部门的批准。
可见。景区门票搭售客运服务这一行为涉嫌违反“不得将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划、监督职能以及门票出售职能交给或变相交由企业管理”的规定,因此公司报告期内客运收入的合法性存疑,规范运作存在较大问题。
规范措施:根据九华旅游2015年1月4日报送的招股书(申报稿),九华旅游对客运票价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公司与九华山管委会于2008年6月30日签订《九华山风景区内部客运专营补充协议》,自2008年4月10日起,公司与九华山管委会客运价格结算标准 为:统一按购票游客19元/人次进行结算。自2011年9月15日起,九华山风景区客运票由客运公司单独设立售票窗口独立销售,收费标准为柯村新区至九华街10元/人次,虎形山至凤凰松5元/人次,全程联票价30元/人次。自此,九华山风景区正式开始实施“两票分离”:门票由九华山管委会单独销售;客运票由客运公 司单独销售。
(三)通过由景区管理机构委托上市公司对景区进行管理的模式收取景区管理费
相关案例:曲江文旅(600706),2012年借壳ST长信
根据《遗址公园景区管理协议》,曲江社会中心委托曲江文旅对曲江池遗址公园及唐城墙遗址公园进行运营管理,委托期限为20年,委托期限届满,曲江文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展权。曲江文旅负责遗址公园的运营管理,收取管理酬金,并且可以在景区进行经营性活动,曲江文旅按比例分享上述经营性收入。
《遗址公园景区管理协议》合同主要内容为:合同期限为20年,自2010年11月1日至2030年10月31日止,管理酬金为3,080.22万元/年。景区的经营性收入分配方式为:第一至五年期间,景区的经营性收入100%归曲江文旅所有;第六至十年期间,景区的经营性收入92%归曲江文旅所有;第十一至十五年期间,景区的经营性收入90%归曲江文旅所有;第十六至二十年期间,景区的经营性收入88%归曲江文旅所有。
根据曲江社会中心与曲江文旅签订的《遗址公园景区形象提升专项服务协议》,曲江社会中心委托曲江文旅对曲江池遗址公园和唐城墙遗址公园景区进行景区形象提升服务,委托期限为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上述服务所需费用由曲江社会中心支付,曲江文旅提供上述服务的对价为2,615.6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