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探案 1月23日消息,自2017年9月就已宣判的联贷天下-鑫昊贷案出现新情况,1名业务员一审判定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5万元。不过,经检方抗诉,二审法院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准,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而被改判为集资诈骗罪,刑期最终判定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金融虎旗下新金融探案注意到,该平台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近700万元,该公司法人马某某因此获刑11年。而在集资诈骗罪未审判之前,其就有过四次犯罪被判刑的纪录,四次累计刑期则长达22年5个月之久。
1人从非吸改判为集资诈骗 检方抗诉获支持
据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谢某,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7年1月6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释放;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2017年7月26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2018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法院认定:2015年10月,马永祥、余春华(均已判决)为偿还债务成立“澧县鑫昊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昊公司),并租用联贷天下平台(又称联赢天下)设立“联贷天下-鑫昊贷”投资网点,采取网上融资的方式骗取资金。2015年10月,被告人谢某到该公司投资,并担任该公司业务员,先后介绍澧县园林处多名职工到该公司投资。2016年2月15日后,被告人谢某在明知鑫昊公司不能如期支付到期投资本息的情况下,继续推荐多名被害人到“联贷天下-鑫昊贷”网络平台投资,以获取提成和奖金。至案发各被害人共投入资金2426250元。
另查明,2016年2月15日之后被告人谢某从鑫昊贷平台收回投资本金39万元,收回利息1.76万元,另除去工资和提成奖金,马永祥通过银行账户给谢华转款共计2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谢某犯集资诈骗罪的罪名不当。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谢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谢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谢某未上诉,澧县人民检察院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澧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一、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谢某在2016年2月15日就已经知晓鑫昊公司不能如期支付到期投资本息及公司老板之一的余春华被抓的事实,为收回自身投资款,仍对被害人隐瞒事实,让被害人继续投资,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谢华为取回自己的投资本金,向被害人隐瞒公司资金出现问题而无力返还集资款的真实情况,鼓动被害人继续新投入资金共计808090.87元的行为,其具有集资诈骗的客观行为。二、原审判决认定谢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426250元属事实认定错误。在2016年2月15日之前,谢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谢华集资诈骗的数额仅限于2016年2月15日之后各被害人的新增投资,即为808090.87元。三、原审判决对谢某量刑畸轻。谢某集资诈骗的数额为808090.87元,且其归案以后拒不供述,无悔罪态度,主观恶性大,原审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量刑畸轻。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澧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
原审被告人谢某辩称,其没有在鑫昊公司任职,也没有介绍他人去鑫昊公司投资,吴自莲等人的投资与其没有关系。李某没有向其透露过鑫昊公司取不出钱的事,也没有找过她,其本人对余春华被抓的事情也不知情,直到2016年4月份才知晓鑫昊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谢某辩护人辩称,谢某没有实施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也没有与鑫昊公司共同犯罪的故意,其不知晓鑫昊公司的资金状况,也没有隐瞒公司经营情况的行为,其收回的是自己的部分投资款,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经审理查明,同案人马永祥、余春华(均已判决)为骗取资金、偿还债务于2015年10月10日成立鑫昊公司,并利用联贷天下平台设立“联贷天下-鑫昊贷”投资网点,通过发布虚假投资项目、采取网上融资的方式骗取资金。2015年10月,原审被告人谢华到该公司投资,并担任该公司业务员,先后介绍澧县园林处多名职工到该公司投资。2016年2月15日后,谢华在明知鑫昊公司不能如期支付到期投资本息的情况下,为保证鑫昊公司能够继续运营、自己能拿回投资款,对各投资人隐瞒真相,且继续鼓动吴自莲等人对已到期的资金进行续投或投入新的资金,其中三人在2016年2月15日之后新投入鑫昊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42.49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谢某在担任鑫昊公司业务员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谢某与马永祥、余春华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谢某在二审审理期间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澧县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经查,多方证据足以认定谢某在2016年2月15日之后已经知晓鑫昊公司的资金问题和经营状况。谢某在明知鑫昊公司不能支付投资人本息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继续拉拢各投资人续投或新投入资金,足以认定谢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二审法院终审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准,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撤销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3刑初28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平台诈骗近700万元 法人曾有四次判刑纪录
据金融虎旗下新金融探案了解,早在2017年9月5日,联贷天下-鑫昊贷两名主犯案件就已一审宣判。判决书显示,该平台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近700万元,该公司法人马某某因此获刑11年。而在集资诈骗罪未审判之前,其就有过四次犯罪被判刑的纪录,四次累计刑期则长达22年5个月之久。
2015年8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马某、余某借助联贷天下平台,开设鑫昊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投资理财高息为诱饵,指使公司员工陈某、王某等人在联贷天下鑫昊贷网上投资平台上以谢某、马某、余某三人的名义发布虚假标的,先后骗取投资人覃某、彭某、周某等一百余人资金700余万元,现投资人投入资金无法取现。其中一部分用于归还马某以前开设的富民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旧债款,一部分被余某个人卷走,其他资金用于公司运转和个人挥霍。
据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马永祥,1963年4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澧县。曾因犯流氓罪、抢劫罪,于1983年11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7年8月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9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6月7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