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说最近这条容易被忽略的重要新闻之前,先问一个简单的问题:法官,是干什么的?
那还用问?断案啊。
之所以有这个问题出现,是因为最近不太显眼的一则新闻:最高法专门下发一则《实施办法》,给各级法院工作人员列出了诸多“严禁”的工作内容——比如招商引资、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等。
在这个看似不起眼的文件背后,是一个长久以来亟待解决的真问题——法院,到底承担着什么样的职责?
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解释,“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的职责,除了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主要是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而诸如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等职务,还应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不过,稍稍了解法院工作的人都知道,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干的事情,远不止这些。
比如招商。
2013年下半年,有这样一条地方新闻:《项城法院院长赵振勇深入市法院招商引资项目工地进行调研指导》。
据了解,这个名为“10万平方米标准化厂房”的项目,占地约130亩,总投资3亿元,是项城2013年“双十五”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之一,由项城东方办事处、公路局、市法院联合引资。
新闻还说:“针对未迁移的坟头问题,赵院长与东方办事处有关人员共同研究,在一周内必须协商好,完成迁移;针对个别村民影响施工的问题,赵院长与东方办事处、派出所共同研究,做好沟通协调关系,如不听劝阻,与公安等部门配合予以打击。”
这不是特例。稍一检索,就会发现不少类似新闻——
2016年9月19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招商项目,一个县煤化公司“循环用电站”举行奠基仪式,投资额逾1.2亿;
2015年3月,云南永善法院为帮助茂林镇冷米村脱贫致富,经该院牵线搭桥,一农业公司与该村签订了2000余亩农作物收购合同;
2012年7月13日上午,黑龙江绥化中院召开招商引资推进工作会,指出“全市法院干警要正确认识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性,并全力参与到此项工作当中……采取灵活多样的招商引资方式,掀起全市法院系统招商引资工作新高潮”。
实际上,在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全党抓经济、全员抓招商、全力上项目”的背景下,包括法院在内的全员参与招商引资,曾经是普遍现象。当下,则更多以“对口扶贫”等名义进行。
角色
招商引资,只是法官曾承担的诸多工作之一。
北京延庆县法院董晓军法官在研究中发现,“基层法院大多被视为地方二级班子,政府、政法委、综治办,甚至妇联等部门,给法院布置的业外任务相当繁多,法官常常扮演多重角色:下乡工作队员、招商引资成员、综合治理单位……角色过度负荷和大量与法官专业无关的社会工作,让法官疲于应付,压力重重”。
按照部分官员的理解,法官,法官,“法”字当先,也是属“官”。既然是官员,就应当“服务大局”。
显然,这是对“服务大局”的一种错误理解。正是在这种肤浅思路指引下,不少地方政府以法院的“婆婆”自居,把法院列为地方“利益共同体”的一员,动辄要求参与地方经济、文化、社会、教育等各方面的建设,并分解任务和考核目标。
弊病
这些审判之外的工作,会带来什么影响呢?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刘素华有过论断:“法院参与招商引资,会在情感上产生偏爱,当投资人和其他社会主体产生争议时,有可能做出有争议的判决”。
更为严重的是,招商引资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官职责,这是一个起码的常识。
早在2004年,时任最高法院院长的肖扬就表示,如果基层法院参加招商引资、搞各种经济创收,势必要破坏独立审判原则,迫使法院与企业合作,法官与商人合作,法院和法官就可能拿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与那些有经济实力的当事人做交易,以换取招商引资、经济创收任务的完成。
甚至,近年来,在某些突发事件、地方维稳和非诉拆迁中,也屡屡见到“政府指挥法院”的影子。
比如,在闻名全国的辽宁省鞍山市“海城拆迁模式”中,政府和法院达成了默契:对部分拒不搬迁人员,政府以排除妨碍起诉,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下发裁定后,法院不接收被拆迁户们反对强拆的复议申请书,直接下发裁定强拆的法院公告,并迅速强拆。
2012年2月13日的《鞍山日报》说,“实行上述模式一年来,海城市人民法院运用此类方法化解案件223件,帮助政府清理土地上百亩,十余个超亿元建设项目落地开工”。
令人费解的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中的“先予执行”,很早就在国家层面被叫停了——2011年1月,最高法曾专门下达通知,要求“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
有法院系统人士指出,这种让百姓深受其苦的拆迁模式,成形于鞍山原市委书记谷春立疯狂拆扒之时,并得到鞍山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宋景春的支持推广,“海城模式”前后推行了四年多——如今,这两人均已被调查免职。
这一切,损害的都是司法公正,以及司法机关的权威。
根源
根子在哪儿?
有法院领导坦言,在组织结构上,本来应当作为全国司法层级一部分、只是设在各地的法院,因为财政、人事等诸多方面都受制于地方权力,尽管不情愿,也不得不成为“地方衙门”。在某些案件的审判中,会以地方利益为重,难免受到地方权力干预,有的甚至成为地方权力的角力场。
这就是备受诟病的“司法地方化”现象。
2016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明确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最近最高法的文件,就是相应的配套办法。文件将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工作,界定为“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各级法院不仅应当拒绝任何单位、个人安排法官从事上述事务的要求,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法官从事上述活动”。
此外,《办法》还严禁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地方招商、联合执法,严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杜绝参加地方牵头组织的各类“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这只是司法去地方化的一部分。
在近年来的司法改革过程中,破除“司法地方化”的顽疾,一直是顶层设计的重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明确了“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任务。
其目的,都是排除地方对法院的限制和干扰。目前,改革正在进行,也取得了一定效果。比如聂树斌案的无罪改判,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做出的判决。
难题
但改革也还有不到位的地方。比如说“法院财政由省级统管”,就牵涉到众多技术性问题。
就司法实践来说,法院的经费保障与同级地方财政的“脱钩”越是彻底,司法审判摆脱地方不当干预、司法机关不受特定地方约束的概率也就越大。这道理很容易懂。
但省级统管后,处于地方的法院,仍会和地方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仍在某种程度上受制于地方。根据当前试点改革反馈的信息,“地方津贴”仍对不少法院的经费待遇产生重要的影响;院领导的人事安排,地方党政也仍具有相当大的话语权。
窥斑见豹。诚如美国金融之父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言:“控制了一个人的衣食,就控制了他的意志。”
愿景
一方面是面临案多人少的重压,另一方面深陷地方事务的泥潭。很多时候,法官也是有苦难言。
有学者曾经举例,某地法院在一起行政诉讼中,顶住压力,判决地方政府败诉,搞得当地领导很没有面子。于是,法院的电路就经常“被跳闸”,连正常办公都没法进行。更为严重的是,该法院家属区原本属于当地重点中学的片区,后来也划归到了相邻的一所普通中学。
心照不宣,却又明目张胆。谁让你“不听话”呢?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学过法律的人,应该都熟知法学家德沃金的这句名言。可惜,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还有许多地方官员并不清楚,司法是一项“中央事权”——否则,他们就不会把法官当成自家的“长工”,随意安排杂七杂八的事务,模糊了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角色定位。
《实施办法》,是法院的“自我解压”,更是法院和法官明确自身司法属性,并准备予以坚持的一次具体宣告。这是司法去地方化的部分努力,也更需要地方政府层面的认可支持。
但愿,从现在开始,这些被最高法认定为“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能给广大法院和法官一个挺直腰杆说“不”的充足理由。
蔡斐/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编辑/公子无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