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法第120条确定了一件有效的继续申请必须满足的条件:1.明确指出原始申请,即继续申请不能单独存在,必须依赖于原始申请存在;2.在原始申请被授权、放弃或者终止前提出,即原始申请处于未决状态,也就是说原始专利申请程序没有终结;3.至少一名发明人包含在原始申请中,此处的“发明人”是指对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涉及的发明创造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4.原始申请应当是非临时申请;5.由与原始申请相同的说明书组成,继续申请中没有加入新的主题,若加入新的主题,申请人可以提出“部分继续申请”。此外,继续申请也应当缴纳足额的申请费。
继续申请享有有效原始申请的申请日,且继续申请可以被“无限链接”,即只要继续申请链中有一件申请还处于未决状态,则均可以将该申请作为原始申请要求继续申请。例如,申请人在2010年3月3日提交了一份关于色素提取方法的专利申请(该申请一般被称为“父系”申请案),在2011年2月2日提交了一份继续申请A,那么,继续申请A享有“父系”申请的申请日,在2012年1月1日提交了一份申请B,若此时“父系”申请案及继续申请A都处于未决的状态,则B既可以作为“父系”申请案的继续申请(“父系”申请案也可被称为原始申请),也可以作为原始申请A(相对于继续申请B来说,A为B的原始申请)的继续申请,可见原始申请包括但不限于“父系”申请案。一般来说,继续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该得到“父系”申请案公开内容的支持,公开内容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其权利要求可以是不曾出现在“父系”申请案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而仅仅被说明书所记载,这并不妨碍“父系”申请案对继续申请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继续申请的专利保护期限起算日为“父系”申请的申请日,即该继续申请的权利保护期限实际是缩短的。
实践中,发明人提交原始专利申请后,有时为了加入对发明作出的改进,希望在继续申请案中加入原始申请中没有公开的新主题。对此,美国专利商标局允许申请人提交部分继续申请。在部分继续申请中,可以加入原始申请中没有公开的新主题,在后增加的新主题的权利保护期限依旧从“父系”申请案的申请日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继续申请必须在收到最终驳回后的3个月内提出,这是由最终驳回答复期限(3个月)决定的,缴费后可延期至6个月。通常情况下,申请人会在专利案件申请期间提起继续申请。继续申请程序与非临时申请的程序相似。申请人需要提交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信息公开声明、申请的声明并签字。说明书开头部分需要注明原始申请的申请号,还应当对修改的权利要求进行编号。继续申请获准时,继续申请案会获得一个不同于原始申请的申请号,申请人可以在继续申请的基础上再次提出继续申请,但就目前司法实践来看,重复继续申请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李旭颖|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