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中年夫妻,为了要个孩子,被黑中介骗走18万,连妻子的输卵管都被切除。《百姓关注》播出的3·15系列节目——《“试管婴儿”的隐痛》中,揭露了一场骇人听闻的“试管婴儿”骗局。
撰文 | 张森
2023年5月,袁女士与一家名叫“成都市中美新生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机构签了一份“试管婴儿咨询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包含数十个项目,总费用为18.5万元。
同年11月,袁女士被安排手术,整个过程当事人说堪比噩梦。对方把包括袁女士在内的4位女客户一起接到成都,蒙着眼进行了取卵手术,并且因为“输卵管积水”,切除了袁女士的输卵管,术后以“子宫环境差”等借口,拒绝为袁女士移植胚胎。尽管当事人多次到三甲医院检查,医生都告知其身体达到怀孕标准,可这家所谓的“医疗机构”表示,他们的要求更安全更保险。
胚胎还没移植成功,袁女士一家就已经给了18多万元,她选择及时止损,并要求退款,可这家机构随即上演了原地消失、人去楼空。
记者带着袁女士四处投诉,
可因为袁女士签订的“试管婴儿咨询服务合同”表面上不涉及医疗行为,实则通过外包实验室进行非法取卵、胚胎移植等操作,
这种模式使得卫健委等部门难以依据现行法规直接定性为非法行医,从而导致监管真空
。
中介公司通过跨省合作分散操作,利用属地管理原则逃避追责,卫健委说“管不了”,警察说“立不了案”,市监局说“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知道谁来管,不知道怎么管,千言万语汇成了一句话,
“我们也很同情,但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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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阳光尚未照亮的阴暗角落,黑中介隔三岔五换个招牌招摇过市。袁女士的遭遇也并非个例,在调查采访过程中,《百姓关注》记者采访了多位受害者。有的花费二十多万却移植了畸形儿,有的被迫经历两次流产,有的刚做完手术就被丢在路边,事后才被告知“卵子质量差”,需要继续交费。曾师傅一家也是受害者,曾师傅的妻子甚至因需保留证据,被迫带着7个月大的问题胎儿不敢终止妊娠。目前,曾先生夫妇已经聘请律师,对涉事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袁女士也准备踏上漫长的维权之路。
对于无法自然生育的家庭来说,“试管婴儿”是一根救命稻草。不可否认的是,
现在的生殖医疗已经演变成了完整的产业,于是有一些机构为了利益,利用很多家庭迫切希望拥有孩子的弱点,实施各种坑蒙拐骗的手段。
对普通人来说,正规医院是唯一的选择,袁女士的遭遇固然值得怜悯,但客观上来说,他们不去选择正规医院的“试管婴儿”,或许还因为地下医疗机构不仅提供了同样的业务,还主打可选胎儿性别、“筛查200种疾病”等等附加条件。正规医院的试管婴儿是辅助生殖技术,地下医疗机构的试管婴儿或许更像是“基因编辑”,普通人为此压上全部积蓄,赌的是黑中介良心未泯。殊不知,只要把生孩子当成了“氪金游戏”,老百姓连上桌的资格都没有,上了桌也满盘皆输。
其实这些受害者的遭遇,也正是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展面临的现实法律困境。
目前,我国尚无针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专门立法,只有2001年开始,我国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两部规章,随后20余年里相继更新了一些规定,至今已有24年,而且近些年并没有完整、全面、专业的法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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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立法具有滞后性,但法律规范的出台能不能快一点、早一点?目前辅助生殖技术行业发展迅速,现有法规已经难以满足规范行业实践的需要,对黑中介、地下机构、非法机构的行为定性、处罚力度等缺乏法律指导,以行政法规和民事法律规范为主,没有相应的刑事法规,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也没有专设的罪名,实践中也多以非法行医罪、拐卖儿童罪、非法经营罪等周边罪名定罪处罚。
目前来看,如果能够从立法的层面来推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那当然更好,如果不能从立法的层面来推动,那能不能对现行的办法规章进行深层次的改革。
当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令禁止代孕及买卖配子,但对地下中介虚构资质、超范围经营等行为缺乏针对性罚则,导致违法成本与暴利空间严重失衡。当受害者因管辖权争议陷入卫健委管资质、市监查合同、公安定刑责的监管盲区时,法律织就的“防护网”却成了“空隙网”。地下机构以"咨询服务"为名行非法医疗之实,利用工商登记与医疗行为的制度缝隙,将刑事犯罪降格为民事纠纷,我们要怎么办?当技术狂奔在伦理之前,面对制度性的漏洞,只能以立法明确生殖服务的行政监管主体、建立全国性黑名单制度、加重刑事追责力度,才能阻止生育权异化为黑色产业的赌注。在生命诞生的神圣领域,法律不该是迟到的事后救济,而是守护希望的前置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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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这些受害夫妻苦苦支撑,与马斯克通过试管婴儿技术筛选孩子同时出现,我们似乎看到了魔幻现实主义的一幕。“生育”这项最基础、最原始的人权,被割裂为两个世界:一边是精准设计的“完美生命”,另一边是黑市交易里的四处维权、疲于奔命。
这种两极分化不仅是个体的差异,更是对人类生命价值的否定。
从“试管婴儿”到“基因编辑”,技术发展到如今,地下实验室的“擦边球”与科技巨头的“基因剪刀”,本质上都是对生命主权的僭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