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湖南省交警在执法行动中发现了一辆山寨版的“保时捷越野车”。通过系统查询证实,拍照对应的车辆其实是一辆众泰SR9越野车。车主承认,涉案车辆是其在网上购买了改装件,将车子改装成了“保时捷”。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一事件中,汽车消费者的私自改装行为,侵犯他人商标权吗?来看看本文作者的观点。
原标题:自行改装品牌汽车侵犯他人商标权吗?
据媒体报道,湖南省交警近日在执法行动中发现了一辆山寨版的“保时捷越野车”。通过系统查询证实,牌照对应的车辆其实是一辆众泰SR9越野车。车主李某承认,涉案车辆是其花费10多万元购买的众泰汽车,然后在网上花了200多元钱买了改装件,将车子改装成了“保时捷”。其后,因为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交警对李某进行了处罚。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一事件中,汽车消费者的私自改装行为,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吗?
商标侵权是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涉案车辆的车主李某涉嫌侵犯了保时捷汽车制造商的商标权,因为他在相同的汽车类别上未经同意擅自使用相同标识。但是,在我国,目前终端消费者一般不被认定为侵权主体。
第一,终端消费者的行为一般不被认定为商标“使用”行为。要构成商标侵权,首先要构成对他人商标的“使用”。而所谓的商标“使用”,一般理解为对他人商标的经营性使用,即用来表明商品来源、吸引潜在的消费者或者达到某种商业性的目的。但是对于一般的终端消费者来说,并无经营性的目的,而仅仅是自行消费,因此在身份上并不符合商标侵权的主体内涵。
第二,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即“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的基本判断标准,而终端消费者的自行“改装”行为,只会导致“售后混淆”,而我国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并不认可“售后混淆”。对于一般意义的商标“混淆”而言,是指消费者在买卖商品过程中因为他人商标侵权而对商品来源产生的混淆,而在前述新闻中,改装者自己就是消费者,自然非常清楚汽车并非来自保时捷公司,因此并未误解商品来源,不会产生一般意义上的“混淆”。但是,改装者的行为,却会对除改装者之外的其他汽车消费者产生国外商标侵权理论中的“售后混淆”。例如,汽车改装者自己清楚知道所购买的商品并非某种知名品牌,但在其擅自改装后,因改装后的汽车的外观、款式和知名品牌汽车会产生近似,导致汽车改装者之外的人会产生混淆,从而给知名品牌的权利人造成损害(例如降低商誉)。必须指出的是,售后混淆是从美国判例中发展出来的商标混淆理论,适用的范围主要是奢侈品类商品,但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尚未得到承认。
然而,这种对高档商品的擅自改装行为亟待引起各界重视和规制。如前文所述,尽管目前终端消费者难以被认定为商标权的侵权主体,同时我国尚未认可商标侵权包括“售后混淆”的情形,因此,对于一般的汽车爱好者的私自改装行为,尚难以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但是,对于那些为牟利而提供各种品牌汽车“改装”服务的经营者,却无疑完全符合商标侵权的主体条件,因此涉嫌侵权。
随着各种技术的发展,被改装技术武装起来的终端用户由以前的普通消费者变成了现在兼具自助生产者和消费者双重身份的“新人类”,其对品牌商品(尤其是汽车等高档商品)“再造”成本极低、时间极短,而这种“分散式”生产对商标权利人市场利润的削减已经日益引发关注,这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反思:建构在商标传统理论上的对“终端消费者不侵权”的认识,是否需要在新的技术发展背景中迎来重构的时刻?(袁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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