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效果的评估与强化举措
——以海南法院为例
董治良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国家二级大法官)
摘要:深化司法改革,必须坚持法治理念,遵循司法规律,重视对司法改革效果的阶段性评估与诊断,以期明确现阶段的改革坐标与下一阶段的改革方向。剖析海南法院的司法改革现状,审判质量、审判效率、群众公平正义获得感明显提高,改革效果显著,但也存在司法能力不足、配套措施滞后、管理缺位、监督不力的突出问题。强化司法改革效果的根本出路在于,坚定司法改革的信念,明确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确定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阶段性评估;改革成效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探索
贾志鸿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国家二级大检察官)
摘要:2015年以来,海南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改革部署,紧紧抓住推进检察官员额制、办案责任制等各项改革顺利推进的有利契机,以基层检察院为重点,稳步推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推动检察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效。
关键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司法体制改革
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证据的运用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与探索中,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宜采用证明标准降低说和证明标准阶段说。在具体办案的过程中,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针对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不同特点,理性对待适度从宽与裁判者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此外,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采用的刑事速裁程序,可以结合该类案件的特点,省略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从而简化诉讼程序,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而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则应当完善庭审质证程序,推动以交叉询问为核心的庭审质证朝实质化方向运行。
关键词:刑事证据;证明标准;认罪认罚从宽
法治经济建设的三个重要命题
张守文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在推进法治经济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明确三个重要的命题,即公共经济是法治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法治经济离不开良法善治,且更需要充分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强调公共经济的法治化,确保立法能够体现各类重要的法律价值,并在其实施过程中实现善治,确保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公平竞争权,对于推进当下的法治经济建设尤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的PPP制度、产权保护制度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都是体现上述命题的重要制度安排,需要不断完善并加以落实。
关键词:法治经济;良法善治;权利保护
营商环境法治化之理念与路径
——以广东省为例
沈云樵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仲裁与争议解决研究中心副主任)
摘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提出,是对既有的“营商环境”及其指标体系的限缩,可以有效预防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系统性风险。营商环境法治化过程中,需要适时调整传统的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规则和交易规则,逐步构建科学规划、权利有效保障、司法环境优良、体系完备的营商环境法律体系。
关键词:营商环境;法治化;产权规则;交易规则
论代理权行使的法定限制
汪渊智 赵搏
(山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山西大学法学院2014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摘要:代理权既然是一种代理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改变被代理人法律地位的权力,其行使理应受到限制。代理人违反内部关系中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或者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均属于代理权的滥用,应产生代理行为无效或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自己代理或多方代理,是一种自我交易行为,无法真正体现被代理人的意愿,除非该行为获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使被代理人纯获利益,也或者是专属履行债务,否则属于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
关键词:代理权;滥用代理权;自我行为;无权代理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界定难题与法律重塑
——以公私法合流为视角
晏景中
(宿迁学院法政学院讲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在读博士)
摘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认定还有许多不统一的地方,这就导致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法律适用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在公私法合流的背景之下,司法权与行政权相结合不失为解决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认定难题的一条重要途径。因为两种权力在法理机制上存在着一致性:合同的行政监管使两者结合成为可能。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明确认定有利于相关法律的正确适用。
关键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法律重塑;合同行政监管
中国—东盟金融监管合作的法律规范体系问题探究
曹 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副会长,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
摘要:近年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合作与发展取得很大成效,但立法和法制合作并未成为中国—东盟金融监管合作的主要内容,由此导致中国—东盟金融监管合作法律规范体系的不健全,中国与东盟各国法律体系的不同也增大了处理和解决金融监管合作的难度。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东盟金融监管合作法律规范体系,必须加强对话,积极促进相关国际协议的达成;立足于各国既有的金融监管合作法律规范,以国内冲突法作为基本方法,同时尽量采用双边或多边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构建起以软法为主硬法为辅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东盟;金融监管合作;法律冲突;软法
地方立法与公众参与机制探析
——基于博弈论视角的考察
熊琼 孙冠豪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
摘要:地方立法过程中存在复杂多元化的利益诉求,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是合作冲突相互作用的结果,这些影响因子在一般情况下是隐性、模糊的。将博弈论引入地方立法的过程中,可以使立法的过程明朗化、具体化,立法者能通过对多方主体对抗模型的调查分析,形成合理的预期并构建利益的综合协调机制。其中,公平博弈是形成良性立法的关键,其基础在于各方的博弈能力的均衡性与博弈机会的充分性。
关键词:博弈论;公众参与;法治化;立法平衡
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土犯罪治理研究
——基于海南省的实证考察
王 伟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主任、副教授)
摘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后,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土犯罪案件一时激增。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土犯罪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有个体的因素,也有环境的因素;有政治原因,也有经济、法治等方面的原因。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下,应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土犯罪进行治理,将制度反腐、教育反腐、惩治反腐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上来,以法治统领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土犯罪治理工作,法治反腐是治理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土犯罪的必由之路和最终归宿。
关键词: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土犯罪;治理法治化
解释的难题:买卖合同何以担保民间借贷合同
阙梓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摘要: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型“担保”方式,即当事人之间以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为民间借贷合同提供担保,这种担保方式具有独特价值。法释[2015]18号第24条肯定了买卖合同具有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作用,但未指明这种担保作用何以体现。在现行法框架下,无论是通过“让与担保说”、“后让与担保说”、“以物抵债说”等解释路径,都无法解释出这种担保具有“物”的担保作用,通过债的功能的解释路径可以解释出这种担保具有一定的“债”的担保作用,但在实践中这种担保作用难以得到发挥。在《民法总则》将习惯纳入法律渊源的背景下,可以通过缓和物权法定原则,将买卖型担保纳入习惯法担保物权范畴,承认买卖型担保的效力,以满足实践的需要。
关键词:买卖型担保;担保作用;解释路径;物权法定;习惯法
贪污贿赂犯罪中“终身监禁”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吴娉婷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白恩培案是《刑法修正案(九)》设立终身监禁制度之后的首次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终身监禁是在加大贪污贿赂打击力度的刑事政策下设立,而该制度不是新的刑罚制度,亦不是独立的刑罚种类;其应当属于无期徒刑的一种执行结果。在适用过程中,终身监禁制度应当严格执行法不溯及既往,无论从报应刑论还是预防刑论来上,该制度都应当严格遵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贪污贿赂犯罪中首次设立的“终身监禁”条款,作为一项新制度,对其适用与发展应该做更进一步的探索。
关键词:终身监禁;刑事政策;溯及力;刑罚目的合理性
断罪引律令:中国古代司法文明的亮点
张晋藩
(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摘要:罪行法定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了反对封建专制暴政而提出的保障人权的司法原则。从中国古代法制史看,早在公元三世纪的晋朝,刘颂便提出断罪引律令的主张,这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其出发点旨在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与合法,同时也是对官吏司法权的一种约束,与西方提出的罪刑法定原则有所不同,但在依法审判与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上却是一致的。断罪引律令是中华司法文明的一大亮点,充分显示了古圣先贤的智慧和司法文明的进步,对当下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断罪引律令;司法文明;罪刑法定
德国法官管理的特色制度及其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启示
王 琦
(德国柏林自由大学法学博士候选人)
摘要:近年来,在我国司法改革全面深化的进程中,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尤其是法官队伍建设遇到多种多样的问题。在这方面,作为世界法治先进国家的德国积累了极为丰富的经验和形成了若干行之有效的特色制度。从中国司法改革面临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出发,选择德国相关的法官管理制度加以介绍剖析,为中国提供参考。主要论述如下问题:法官职务的不兼容原则及其例外、职务监督与法官独立性的关系、法官自治机构、法官评级与工资管理、职务法庭、“审务分配计划”、德国各级法院中法官人数的员额比例。最后还概括提炼了德国经验对中国当下司法改革的三项启示:“理源”与“架坝”、“增能”与“减负”、“分工”与“辅助”。
关键词:法官管理;德国法官制度;司法改革;法治人才;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
新西兰政府信息公开治理的发展及启示
方 扬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区域与都市法制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摘要:新西兰《政府信息法》规定,行政机关拒绝政府公开信息的理由只能由法律规定,具体包括行政原因、确定性原因与其他原因等。在新西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无须说明理由。为了防止无理、轻率、琐碎的申请行为,行政机关有权依据《政府信息法》的规定拒绝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争议,主要通过行政监察专员和行政诉讼予以解决。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探讨新西兰政府信息公开的治理模式对完善我国相关制度,规制滥用申请信息公开权、行政诉权等问题应有所启示。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滥用申请权利;行政监察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