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上存在的各种各样的“群组”是私密空间,是群主及其成员进行私密交流的场所,公权力机关、甚至提供群组服务的平台方无权也不应当对群组内的信息分享活动或发生在群组内的其他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和管理。如果授权公权力机关,比如公安机关从后台对群组内的交流活动进行监控,如果允许平台方利用后台数据对群组内的信息交流和分享活动进行管理,会侵犯公民依照宪法性法律享有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这种说法对大多数情况下的群组服务都是不成立的。
首先,通讯秘密和通讯自由保护的是个体与个体之间分享信息、交流看法和意见的活动,也就是说,它保护的是人与人之间与行动无关,至少和从事非法活动无关的信息分享活动,多限于一对一的交流,并且除当事人“你知我知”之外,不会有外溢效果,不会对第三者产生影响,不会对社会产生影响。
群组服务的功能,并不只是信息分享活动,而可能与行为密切相关,比如利用群组作为实施线下行为的号令;利用群组服务完成社会动员或人员聚合,甚至利用群组服务实施各类刑事犯罪活动的。因此,群组服务,不能简章适用于宪法承认和保护的通讯秘密和通讯自由,对群组服务的监管,也不能简单地和侵犯通讯自由、通讯秘密划等号。
同时,
群组这个“空间”即便是单纯的信息和意见交流,因为人员众多且成份复杂,也不等于在群组这个空间的任何交流、发布的任何信息都是合法的,这也是要求组建这个空间的群主和使用这个空间的成员要主动履行注意义务,避免违法有害信息在空间传播的原因。
在无法确保每个群主和群内成员都会守法的情况下,平台履行主体责任,对违规信息发布行为进行惩戒,就是确保平台能够顺利运行,确保平台信息安全的前提条件之一。
同样,在平台和用户都有可能传播法律明令禁止的信息内容的情况下,作为对信息内容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国家机关依法对群组服务进行监管,也在情理和法理之内。
另一种看法也是错误的,即凡是群组,都是公共空间,公权力机关或平台都有权对群组服务和使用群组服务者进行监管。
在群组服务当中,点对点或一对一的交流活动,应当避免任何第三方的介入或监控,这完全是秘密空间,使用者享有的应当是宪法规定的通讯秘密和通讯自由。在少数家庭成员间组成的人数规模很少的群组,也应当看作这类空间。
同时,即使是人数超过百人的大群,也首先应当把这样的群组当作群主和成员间进行信息交流、分享和协同行为的自治性空间,应当给这样的空间以一定的“呼吸”而不能让其无法喘气。公权力机关只能在掌握相关证据,比如设立群组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的证据或接到成员的举报之后,才能对群组及群组服务进行监管。平台和公权力机关不能把群组事先进行“有罪推定”式的管理,而应当对其进行事后惩罚式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