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核心将很多市场上常见的业务模式的理财业务和同业业务都定义为“空转”。然而空转并不是违规,只是媒体和研报常用的口语化表述。监管文件和监管体系是非常严谨的体系化内容,如果在监管自查文件中引入这样的口语化表述结果就是银行会陷入高度不确定性的监管环境。这里对同业存单的空转,大致的思路是只要发行同业存单、或者通过吸收同业存款、卖出回购进行资产端的扩张就属于空转。
这样的表述大体也符合银监会一直以来对同业融资的定位,即用于调剂资金余缺。但如果银行同业融入资金大量用于同业资产配置的“空转”逻辑是什么?
同业存单—>同业理财—>委外的资金流传导笔者此前分析过,大致可以改善多方流动性指标,但这个传到过程很可能伴随杠杆否则收益率很难维持递进关系;而反过来中小银行同业存单收益率攀升也成文大行投资同业存单的标的。在监管看来形成明显的空转。从整个银行体系宏观角度来看很好理解,但如果降维到单个银行这样的微观层面其实并非如此简单!
体系宏观角度来看很好理解,但如果降维到单个银行这样的微观层面其实并非如此简单!
(1)首先认定同业负债来扩张同业资产这样的表述是否成立关键看银行是否实现集中统一的资产负债管理。对于股份制银行和大型城商行而言多数已经通过FTP定价,行内任何一笔资产配置的资金需求都需要想资负部(或资金部)融资,反过来任何部门吸收进来的负债都必须先进入资负部。银行就是一个大资金池,不存在任何一笔负债对应任何一笔资产,全部纳入统一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这样也是监管一直以来推崇的管理模式,可以相对独立地进行流动性管理、预测、压力测试,通过内部转移定价(ftp)的调整实现动态管理。
只有尚未实现统一资产负债管理的银行才存在监管所说的同业部(金融市场部)资金进行空转;但这样的空转有没有其存在价值,还要看金融市场基本的价格发现机制说起,一般而言任何金融市场包括同业业务,只要存在利差必然存在微观金融主体的套利行为,这是市场行为,只有这样的套利行为才能将市场价格差润平,从而实现所谓的“价格发现”。
(2)同业负债扩展同业资产则就一定脱实向虚?不尽其然,如果同业负债扩张同业资产中的特定目的载体底层为非标的资产,反而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但这样的做法似乎更容易触犯监管强调的同业流动性期限错配问题。如果同业负债仅用于同业存放、投资同业存单、保本银行理财,虽然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但反而又被认为严重资金空转。
之所以笔者不认同用资金空转来给银行扣帽子,主要是因为这不属于银行成熟的风险监管指标体系,非常口语化的表述,很难在风险为本的监管体系中适用。同时银监会需要高度关注LCR、流动性比例等其他流动性监管指标,适度将LCR向中小银行推广(目前只是资产在2000亿以上银行需要适用)。
其实解决宏观上的资金空转,在银行微观领域完全可以改造同业融入占总负债的1/3比例入手,逐步(新老划断)将同业存单纳入分子,同时为避免造成市场大幅波动可以适度放松这个比例本身。
结论:同业空转适用于宏观、不适用于微观,整治同业空转从监管指标和制度入手,千万不能依靠对微观银行个体的检查和指导。同业业务流动性错配的问题,不能以同业负债投资了什么资产来衡量,而是更应该放在全行的角度去整体流动性指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