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读者分享一个“基坑坍塌”司法判决案例,非常的经典,值得细细研究。
云南某项目在基坑施工的过程中,导致毗邻的派出所办公楼及某小区10栋房屋出现地基下沉、开裂等受损情况,同时,造成周边8户住户房屋部分受损,造成经济损失约4000万元。
这个案件在2018年经过了司法程序一审和二审判决,根据专家组的《专家咨询意见》,
专家组认为参建的本案六被告对造成白马东区10栋房屋受损均有过错。
不知道是幸运还是不幸。建设单位因为未审先建等原因承担了
主要责任
。另外基坑设计单位提供的两套图纸让图审单位
躲过一劫
。
最终判决勘察、图审、监测单位不承担责任
,
但基坑设计单位承担5%责任被判赔偿约170万,另外施工单位承担25%责任,建设单位承担60%责任,监理单位承担10%责任。
但这个案件中各方的套路我们都非常的熟悉。值得好好学习研究,避免犯下类似的错误,否则,能不能像本案中参建单位这么幸运都是两说了。
根据云南省住建厅、昆明市住建局、西山区住建局等单位组织的专家对白马东区房屋受损的原因及参建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专家组对参加单位提交的资料审阅分析后,最后形成《专家咨询意见》。
1、10栋房屋发生地基沉降、开裂、房屋倾斜等受损情况是广电公司进行西山区城中村5号片区改造项目深基坑开挖施工导致的。
2、某项目深基坑开挖施工过程中,基坑出现部分截水帷幕失效(
引起基坑坑壁大量粉细砂和圆砾、砾砂等透水层内的地下水流失
)、局部支护结构失效(
部分支护桩断裂、部分锚索锚固力下降、锚索锚固失效
)等情况是造成基坑周边10栋房屋发生地基沉降、开裂、房屋倾斜等受损情况的主要原因。
专家组认为参建的本案六被告对造成白马东区10栋房屋受损均有过错。
(1)勘查未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2012)、《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2012)等规范和规定要求,针对本基坑开展有效、详实的专项勘查工作。取样数量不足,未针对基坑场地内压缩层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进行取样,未开展基坑场地内压缩层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能试验;在补堪过程中,42个钻孔无一取样孔,补充勘察意义不大。所提相应土层物理力学性能参数依据不够充分。
(2)对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基础形式及埋深等周边环境情况调查不够充分。
(3)对基坑勘察报告和补充勘察报告前置审查意见未做出实质性相应和回复。
对勘察单位关于勘察报告前置审查的回复跟踪、落实、把控存在问题。在勘察单位对基坑勘察报告和补充勘察报告前置审查未做出实质性相应和回复后,并未进行有效管控和把控。
(1)
在同一时间分别提供了两份支护结构不同的施工图,一份的支护结构为“排桩+内锚段扩孔压力分散型锚索+局部角撑”,另一份的支护结构为“排桩+普通拉力型锚索+局部角撑”。
其中提交施工图审查单位(图审单位)的施工图是“排桩+内锚段扩孔压力分散型锚索+局部角撑”,而交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方)的施工图是“排桩+普通拉力型锚索+局部角撑”。
在实际施工中,施工单位按未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的“排桩+普通拉力型锚索+局部角撑”施工图进行施工。
(2)设计单位未按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昆明建[2010]20号)文件规定“必须严格按照审查过的深基坑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开展工作。
(3)设计文件中无基坑开挖图,基坑支护设计依据不够充分。
(4)在设计单位提交的基坑支护施工图中,未明确标注对截水帷幕止水桩的垂直度专门要求。按设计施工图和现行施工图规范,长螺旋搅拌止水帷幕咬合桩(长螺旋搅拌桩与支护桩咬合形成止水帷幕)开叉难以避免。事实上,本基坑工程截水帷幕若要成功,则止水桩的垂直度需高于国家相关的规范。
(5)将本应由设计单位主持的“基坑渗水控制及止水结构补强”、“基坑阳角部位加固”、“支护桩断裂及处置”等涉及基坑工程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交由施工单位设计完成,不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的要求。
(1)监理公司未按施工图开展监理工作。在收到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图审单位)审查的施工图后,仍无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未经审查的“排桩+普通拉力型锚索+局部角撑”施工图进行施工后,仅在所收图纸上做标注,未及时向工程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汇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按审查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的行为。
(2)监理公司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单位按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含图纸)进行施工;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按《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规定开展全面的施工监测,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对基坑地下水位、深层土体水平位移、基坑邻近重要建(构)筑物(地铁)和管线等开展监测,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在基坑开挖线外侧设置回灌以控制地下水位平衡。
(3)在2012年8月发现基坑支护存在局部失效后,仅向建设单位发出关于基坑存在局部失效的监理工作备忘录,在建设单位没有任何反馈的情况下,不做出有效、果断的决策,未及时向工程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汇报建设单位的行为。
(4)监理公司未按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昆明建[2010]20号)文件规定“必须根据规范、勘察报告、评审意见、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文件,结合深基坑工程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做到100%旁站,对周边环境变形的允许值、预警值发出预警通报,对放啊率、法规、规范和标准所规定需要检验检测的项目必须跟踪监督检查,做好相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开展工作。
即监理单位没有全面彻底履行好工程现场监理职责,对与支护桩护壁泥浆制备、锚索成孔等关键工序、2012年12月基坑支护桩断裂、基坑局部反压回填等基坑抢险工序,未能做到100%旁站。
(5)监理公司未按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昆明建[2010]20号)文件规定“监理单位必须及时掌握监测数据,深基坑工程出现险情或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开展工作。西山区城中村5号改造项目深基坑施工造成白马东区10栋房屋发生地基沉降、开裂、房屋倾斜后,监理公司未立即向工程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6)监理单位关于隐蔽工程记录混乱且与施工单位不一致。(7)在2011年西山区城中村5号片区改造项目深基坑开挖施工导致周边派出所办公室受损,2012年8月发现基坑存在局部失效、2012年12月基坑支护桩断裂后,未采取果断措施,未能及时发出停工令;在2013年3月5日深基坑开挖施工导致白马东区10栋房屋发生地基沉降、开裂、房屋倾斜等受损期间,未主持召开过监理例会。
(1)在施工前对基坑周边环境(含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网)的调查不够全面彻底深入,在基坑开挖、支护可能对周边建构筑物(含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网)造成影响方面的准备不足。
(2)施工单位在基坑开挖和支护措施中未全面按《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开展有效的施工,即施工单位未及时在基坑开挖线外侧设置回灌井及时回灌以控制地下水位平衡。
(3)施工单位未按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昆明建[2010]20号)文件规定“必须严格按照审查过的深基坑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开展工作。
(4)施工单位未按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昆明建[2010]20号)文件规定“施工过程中涉及重大的勘察设计、施工方案变更必须报建设单位重新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意见和修改后的方案必须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开展工作,及施工单位在接收到“排桩+普通拉力型锚索+局部角撑”施工图,仍按原定“排桩+内锚段扩孔压力分散型锚索+局部角撑”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锚索施工依据与现场验收不符;也未针对“排桩+普通拉力型锚索+局部角撑”的设计方案编制相应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重新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意见和修改后党的方案报安全建监管部门备案。
(5)施工单位明知按设计施工图和现行施工技术规范,长螺旋搅拌止水帷幕咬合桩(长螺旋搅拌桩和支护桩咬合形成止水帷幕)开叉难以避免、可能存在基坑截水帷幕部分失效的情况下,未采取措施。
(6)施工单位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混乱且与监理单位不一致。
(7)施工单位未按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昆明建[2010]20号)文件规定“必须制定防范深基坑垮塌事故的应急预案发生深基坑开挖围护工程垮塌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设施、构建筑物安全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事故,并立即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严禁拖延或隐瞒不报”开展工作。
2011年西山区城中村5号片区改造项目深基坑开挖施工导致周边派出所办公室受损、2012年12月基坑支护桩断裂、2013年2月至4月白马东区10栋房屋发生大面积地基沉降、开裂、房屋倾斜等重大险情后,施工单位并未立即向工程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