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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真假李小龙”,商标侵权,法律标准说了算!

社会科学报  · 公众号  ·  · 2020-01-21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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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5日,一则“李小龙之女向真功夫索赔2亿元”的新闻引爆微博热搜。事实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2月5日受理了此案,并作出了(2019)沪02民初161号案件受理通知书。虽然李小龙之女与真功夫公司之间的诉讼纠纷使商标侵权如何判定的议题再次走热,但合理判断商标相同或近似问题一直是司法实务部门所致力解决的难题,亦是理论界近年来讨论颇多的一个重要问题。


原文: 《商标侵权判定当回归立法宗旨》

作者 | 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梁九业

图片 | 网络



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为正确判断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2月18日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第15条规定,“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应以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进行比对,尤其应以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与涉嫌侵权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进行比对,不以权利人实际使用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进行比对。” 《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规定旨在解决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混淆问题,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具体化和明晰化,在强调商标混淆判断标准之外观客观属性的基础上了,兼顾了主观区分因素(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公众一般注意力),确定了商标侵权与否的基本审查尺度,亦决定了商标保护的具体范围和限度。同时,《征求意见稿》能够进一步平衡保护商标注册权人、商标注册权人之外的其他商业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有利于促进自由竞争与市场经济的发展。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的孔祥俊教授认为,“在遇到包括商标侵权认定在内的商标法律问题时,我们需要回到诸如商标权的目的、功能、价值之类的起点和本源,探寻商标权的基本价值取向,以此作为最根本的衡量标准。”在有关商标侵权的万象中,只有回归问题的核心与本源,方能拨开乱象的迷雾以探寻解决问题的方向与对策。



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应从商标的本质与功能出发,回归商标法之立法宗旨,在立法目的的指引下使用法律才是解决商标权纠纷的关键之所在。


一方面,保护商标权是商标法的重要价值目标。 这不仅是由商标法的私法属性和私法价值所决定的,亦是商标法之功利主义立法哲学的价值反映。 TRIPs协议开宗明义地宣称“知识产权是私权”。

我国《民法总则》继承和发展了《民法通则》对商标权的规定,其第123条不仅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更详细列举了包括商标权在内的八种知识产权客体。由此可见,国际条约和我国民事立法均明确坚持商标权的私权属性。 而实际上,商标法的私法属性又是由商标权的私权性质所决定的,因此,对商标权的保护应遵循私权保护的一般原理,即商标权人对商标权的行使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均应是自由的。



当然,商标权的不当行使致使消费者对有关商品的心理联想产生不良影响时,即商标价值贬损的后果亦应由商标权人自行负担。概言之,商标权法的首要关注是商标权的取得及其保护,并在此基础上追求商标法之终极价值目标的实现。


另一方面,促进自由竞争和经济发展是商标法的终极价值目标。 我国《商标法》第1条明确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立法目的进行了规定。从商标的作用机理上看,商标实则是建立在消费者心理认知基础上的无形财产,能够使消费者产生有关商品信息的联想,而所谓的混淆则是使消费者与相关商品之间的这种联想出现混乱甚至错误。因此, 商标权的保护能够规范市场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保障商标功能的积极发挥,进而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最终实现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综上,《征求意见稿》关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断标准,符合商标法之保护私权与促进自由竞争和经济发展的立法宗旨,有益于商标法之立法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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