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名从事火腿腌制工作的人员为了防止蚊虫叮咬和生蛆,在腌制过程中使用喷壶将稀释后的“敌敌畏”喷洒在腊肉、火腿、猪脚上。该人员被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退缴违法所得7400元。
据法院介绍,涉事人员
彭某某
以每吨1500元的加工费,在其家中冷库为
周某
、
彭某成
腌制腊肉、火腿、猪脚等猪肉腌制品,腌制完成后准备运往外地出售。在腌制过程中,为了防止蚊虫叮咬和生蛆,彭某某使用喷壶将稀释后的“敌敌畏”喷洒在腊肉、火腿、猪脚上。
2024年6月4日,昭通市巧家县公安机关从彭某某腌制的猪肉制品中取样7个样本委托鉴定,经鉴定,7个样品中全部检测出含有敌敌畏成分。
同年11月7日,昭通市巧家县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曲靖市会泽县公安局侦办。会泽县公安局对彭某某腌制的猪肉制品进行提取、扣押,共计扣押火腿2309.6公斤、猪脚89.6公斤、五花肉222.6公斤。从依法扣押的猪肉腌制品中取样42个样本委托鉴定,有29个样本检出敌敌畏成分,13个样本低于定量限未检出。经对彭某某腌制的猪肉制品进行价格鉴定,价值10576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被告人彭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会泽县人民法院依法
对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退缴违法所得7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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