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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发布。详情如下: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判定规则、标识等。
本标准适用于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的判定。粉末涂料、无机建筑涂料(含建筑无机粉体涂装材料)、建筑用有机粉体涂料等涂料产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通常很少,可归入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航空航天涂料、核电涂料、军用涂料。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 取样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9750 涂料产品包装标志
GB 24409—XXXX 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30981—XXXX 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XXXX—XXXX 船舶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XXXX—XXXX 室内地坪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XXXX—XXXX 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XXXX—XXXX 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
low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content coatings product 施工状态下涂料产品中存在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质量符合本标准相应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量要求的涂料产品。
注:例如,水性涂料、粉末涂料、辐射固化涂料、低VOC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无溶剂涂料等。
3.2涂料 coating
液体、糊状或粉末状的一类产品,当其施涂到底材上时,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和/或其它特殊功能的涂层。
[GB/T 5206—2015,定义2.51]
3.3水性涂料 water-borne coating
挥发物的主要成分为水的一类涂料。
[GB/T 5206—2015,定义2.274]
注1:在使用时加水的涂料产品也属于水性涂料,如建筑无机粉体涂装材料等。
注2:美国EPA method 24中规定,术语水性涂料是指涂料的挥发组分中水含量超过5%(质量分数)的任何涂料。
3.4辐射固化涂料 radiation curable coating
通过辐射固化方式固化的一类涂料。 注:例如,紫外光(UV)固化涂料、电子束(EB)固化涂料等。 [GB/T 35602-2017,定义3.8]
3.5粉末涂料 powder coating
粉末状的涂料,在其熔融(也可能要经过固化)后可制得连续的漆膜。
[GB/T 5206—2015,定义2.52]
3.6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在所处环境的正常温度和压力下,可以自然蒸发的任何有机液体和/或固体。
注1:目前涂料领域的所使用的术语VOC,参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VOC含量)。
注2:美国政府法规中规定,术语VOC仅限于那些在大气中具有光化学活性的化合物(见ASTM D3960),而任何其他的化合物被定义为豁免化合物。
[GB/T 5206—2015,定义2.270]
3.7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VOC含量)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content
在规定的条件下测得的涂料中存在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质量。
注:所需考虑的化合物的性质和数量将取决于涂料应用的领域。对于每个应用领域而言,限量值和测定或计算的方法是通过法规规定或约定。
[GB/T 5206—2015,定义2.271]
3.8施工状态 application condition
在施工方式和施工条件满足相应产品技术说明书中的要求时,产品所有组分混合后,可以进行施工的状态。
要求
水性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限值应符合表1的要求,溶剂型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限值应符合表2的要求,无溶剂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限值应符合表3的要求,辐射固化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限值应符合表4的要求。 水性涂料所有项目均不考虑水的稀释比例。其他类型涂料按产品明示的施工配比混合后测定。如多组分的某组分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按照产品施工配比规定的最大比例混合后进行测定。
当涂料产品适用于多种场合时,按指标最严格的指标要求执行。
试验方法
5.1 取样
按照 GB/T 3186 规定进行。
5.2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测试方法
5.2.1 施工状态判定
按产品明示的施工状态的配比混合后,再按产品规定的施工工艺进行施涂,如施涂无障碍,干膜厚度能控制在产品规定的范围内,涂膜外观符合产品明示的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则判定为“与实际施工状态相符”。
注:如实验室无法模拟施工工艺,可在实际涂装现场进行确认与取样。
5.2.2 测试施工状态下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
5.2.2.1 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及计算,按GB XXXX—XXXX(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进行。
5.2.2.2 建筑物和构筑物防护涂料、机械设备涂料、道路及交通标志涂料、玩具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金属基材与塑胶基材)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及计算,按GB 30981的规定进行。
5.2.2.3 木器涂料、辐射固化涂料(木质基材)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及计算,按GB XXXX—XXXX(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进行。
5.2.2.4 车辆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及计算,按GB 24409的规定进行。
5.2.2.5 船舶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及计算,按GB XXXX—XXXX(船舶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进行。
5.2.2.6 地坪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及计算,按GB XXXX—XXXX(室内地坪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进行。
判定规则
6.1 检验结果判定按照 GB/T 8170-2008 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
6.2 报出检验结果时应同时注明产品明示的施工配比。
标识
7.1 产品包装标志除应符合GB/T 9750的规定外,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可在包装标志上明示,并注明产品类型。
7.2 对于由双组分或多组分配套组成的涂料产品,包装标志上或产品说明书中应明确各组分施工配比。对于施工时需要稀释的涂料产品,包装标志上或产品说明书中应明确稀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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