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区违法违规用地常见类型上看,主要存在两种违法用地地现象。
一是非法占地类。
二是破坏耕地类。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土地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2.破坏耕地行为
3.非法占地行为
4.非法批地行为
5.侵占、挪用征地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行为
6.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
7.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
8.非法批准出让或者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9.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10.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
11.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行为
12.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1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14.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行为
15.违反法定要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行为
16.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
17.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行为
18.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行为
19.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
20.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绚私舞弊行为
2016年始,村民杨某未经批准,擅自利用自家546平方米承包地(耕地)进行非农业(厂房)建设。我局发现该宗地违法建设行为后,立即进行了宣教、制止,当事人停止非法建设行为。但在2017年7月,当事人不仅未能及时消除土地违法状态,而且突击进行厂房建设。 2017年7月,我局对杨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现场勘测和业务部门认定,杨某用地总面积546平方米,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局于2017年9月向杨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了“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546平方米土地,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4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12558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9月,杨某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自行拆除了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了土地原状,并缴纳了罚款。
杨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刚才的案件中提到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介绍一下在国土资源执法中,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破坏耕地类的案件,在前几年有窑厂的时候,在耕地上挖塘较多,随着窑厂的关闭,这类案件现在很少,但也零星发生,主要是在耕地上挖塘养鱼。介绍一个在我区发生的案件:2016年6月始,季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自家1146平方米承包地上挖塘,塘深约1.1米,被挖土地为基本农田。我局发现后,立即进行制止,并下达《自行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16年7月7日对季某破坏基本农田行为进行立案,经测量,实际被破坏耕地面积为607平方米。我局拟对季某处以15日内自行改正占用的607平方米土地挖塘的行为,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36420元的行政处罚。经过进一步的宣传教育,在我局下达处罚决定前,季某自行进行了整改,恢复了种植条件。鉴于当事人已自行整改,消除了违法状态,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中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本局对该案件予以结案处理。
在第一个案件中,法律规定处罚标准在30元以下,但在第二个案件中,每平方米达到60元,这是怎么回事?
因为在土地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同的违法类型,处罚的标准就不同,在第二个违法案件中,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5]361号),我区的耕地开垦费标准为40元每平方米,我局根据规定条款,拟处以40元每平米的1.5倍进行处罚,也就是60元每平方米,符合上级政策规定。
一是在政策规定上,区政府在2017年出了《关于落实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7]88号),突出抓好违法案件联动通报机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联合执法机制、违法信息抄报告机制、新增违法限期拆除机制,全面防控违法用地的发生。
二是在实际防控违法用地中,以技防为主,推行技防加人防建设,提升防控效能。从2017年底开始,区政府投入1000万元,在全区建设了“慧眼守土”工程,推进数字化管理。简单讲,就是在全区安装300个高清探头,通过卫片高清影像图对比等方式,实现对全区土地全天候监管处置。同时,加强人员防控,明确片区管理责任到人。实行固定巡查点电子签到考核、电子信息推送报告机制。
三是联合公安、纪检等部门,在全区成立了国土资源“警务室”,相当于国土的“110”指挥中心,确保违法用地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通过这一系机制和措施的建设,推动全区形成合法合规,科学有序的用地秩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包括:
①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即将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到占用以前的状态,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公共用地或未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要恢复到占用以前的原貌;
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要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原使用者,由此而给原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追究违法使用者的民事责任;
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交还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②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并且这些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③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没收。
④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除采取上述处罚措施以外,还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但罚款是选择性适用条款,是否给予罚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情节而定,至于罚款的具体幅度和标准,应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明确规定。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⑤行政处分。
给予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非法占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行使行政处分的机关是有关责任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
⑥刑事责任。
主要是指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时,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仃,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等。
需要说明的是,构成此罪,必须是非法占用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开课地点
】
北京 农广大厦[
农业农村部北办公区内
】
【开课时间】
2
019年4月27—29日 (3天学习)
【主办单位】
中厚明德集团 特色小镇研究院
【参课人员】
特色
小
镇
、
田
园综合体相关投资商
开发商
相关产业链负责人
【课程主题】
政策解读、申报指导、
资本对接、拿地策略、案例解析... ...
【
课程特点
】
一线评
审专家授课、模块化教学、操盘手现身说法
精讲细研
日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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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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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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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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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
涉农项目
政策解读与运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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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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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宇
农业农村部
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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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农村经济改革发展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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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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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及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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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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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凤娟
中厚明德产业研究院院长
中厚明德集团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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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项目选址落位及申报技巧》
1. 特色小镇、田园综合体、共享农庄模式解读
2. 文旅 康养项目如何选址及产业定位 顶层设计
3. 特色小镇、田园综合体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
4.项目投融资模式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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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0-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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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交流与欢迎晚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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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 康养项目规划申报与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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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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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 立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特色城镇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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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康养项目规划与申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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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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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及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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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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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捷
中国旅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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