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银行全额计息的争议,已经很久了。
2008年,艾先生因忘记具体透支金额,在还款期内不慎少还了61.76元。1个月后,收到对账单后发现,他11月份的逾期利息高达34.72元,是以全部透支金额1861.76元为基数计算出来的。
艾先生的起诉被称为全额计息第一案,法院最终驳回艾先生的诉讼请求,指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合约,双方应按合同履约,而且这一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要求;此外这一条款是国际惯例,是银行业防范信用卡风险,减少和遏制恶意透支和套现的一种手段。
尽管法院作出了判决,但是银行全额计息仍是最具争议性的条款。全额计息是不是霸王条款,是讨论中的一个关键点。在记者的采访中,法律专家表达了不同看法。
“全额计息的方式是没有道理的,属于不公平的霸王条款。银行与持卡人之间是借贷合同关系。双方本来应该遵循契约精神,实行意思自治,但是银行一方处于强势地位,银行与持卡人不是对等的状态,就不能等同视之,持卡人是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李东方认为,持卡人一方在开卡时,对于全额计息的格式条款失去了进行协商的话语权,持卡人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不对等,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来讲,全额计息方式有失公允。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持相同的观点,“消费者违了多少约,就承担多大程度的责任,不能附加过多不公平的违约责任,这是履约的基本前提。”在他看来,逾期事实发生后,银行损失的只是未还款部分的利息,已经还款的部分显然不属于其主张利益的范畴;此外,大部分消费者逾期还款不存恶意,大多属于过失。
不过,也有法律专家认为,全额计息是消费者在违约之后应当承担的责任。
“从法律上讲,全额计息是一种交易安排。借钱本应计算利息,但是银行给出了免息期,以此鼓励消费,也是以此来鼓励消费者及时还款。逾期还款如何还?按照规定,万分之五是受法律保护的,不算违法,从交易模型上说是没有问题的。”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卫国认为,在有免息期的优惠设置前提下,从权责一致的角度讲,称不上是霸王条款。
针对银行是否处于强势地位的问题,王卫国认为,持卡人借钱时银行处于强势地位,但是将钱收回来时银行又处于弱势地位;他指出银行业是存在竞争的,例如有的银行采取的就是部分计息的另外一种策略。
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认为,全额计息是否是霸王条款应当具体分析,关键在于银行与持卡人签订合同之时,银行一方是否向持卡人明确进行了提示,履行了告知义务。如果银行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且在持卡人使用过程中也进行了相应提示告知,那么就不能说是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