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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交警用山寨测速仪执法,责任在谁?

天下说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1-11 09:08

正文


 

湖南益阳一市民因开车超速被罚款扣分,不服告到法院。随着证据的提交及后续调查,他发现,这台用于交警执法取证、自2013年以来一直使用的雷达测速仪,竟然是“山寨”的——“生产厂家”所在地执法部门发函确认,当地厂家根本没有生产、销售过该雷达测速仪,也未与益阳交警部门有过业务往来。该事件已经坐实。



 

澎湃新闻的记者去采访,益阳市交警支队法制科说,他们的确使用了没有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的雷达测速仪,但该雷达测速仪获得了湖南省量院的检定证书,“‘山寨’也好,‘三无’也好,责任不在我们”。湖南省计量院说,他们只是个技术机构,厂家是否“山寨”,他们没有核验义务,“而这样一台设备能否用来执法,由交警他们自己控制。”益阳的政府采购部门的负责人说:“不可能去对购买物品鉴定真伪质量,没有合格厂家生产的产品本身不能进入政府采购,买来冒牌产品,由采购人自己承担。好比消费者买了质量不好的车,交警给负责吗?”

 

转了一圈,皮球又踢回了益阳交警大队。交警大队一大队副队长对记者说:“是二大队先买,说好用,我们通过他们的介绍才买的。我们听说只要取得了省计量院的检定证书,到时候有什么问题也不是我们的问题。所以,我们通过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购买了这台设备,我们只是使用单位,所以对于该设备存在的其他问题,责任不在我们。”敬业的记者又跑去找湖南省计量院,负责人告诉她:“初次检定,是长沙一个叫刘有文的人送来检定的,但委托单位写的是益阳交警,后面交费、开发票由交警出的。此后每年年检由交警送来。”经益阳市质监局查询,该雷达测速仪没有按有关规定备案。

 

益阳市公安局在1月8日发布公告称,将对上述报道中提及的设备采购、测速执法等有关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民警如有违法违纪行为,会严肃处理。公安机关会尊重法院判决。

 

交警部门购买雷达测速仪,属于政府采购行为。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采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益阳市财政局采购科,为何没能担负监管职责?采购科认为,他们不可能去对购买物品鉴定真伪质量。但是,益阳市财政局就算不能鉴定真伪,形式上的审查义务是有的,至少应当审查生产厂商以及经营单位是否有相应的许可证。根据政府采购法,如果执法仪是交警部门采购的,交警部门就应该承担责任。我注意到,益阳市交警支队申报采购的审批表,就只有品名,没有填写型号、规格。买卖合同中也没有条款指出设备的名称、厂家、规格型号等。

 

魔鬼往往隐藏在细节中,整个事件的真相已经呼之欲出了。关键人物名叫刘有文,是长沙文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兼总经理,而这家公司是一家典型的皮包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本1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刘有文,工商登记地址为长沙市芙蓉区曙光北路96号人民新村27606房,当记者找到这个地址时,发现是租户,房屋极为破旧,租户表示不清楚长沙文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刘有文。合同上写的公司地址是长沙市八一路信息大厦吉祥苑1303室,记者查证根本没有开公司,是民房。住户表示,她自2010年收房以来一直住在这里,一直就是自住。刘有文写假地址,就已经说明了问题。

 

一家刚成立不久的皮包公司,益阳交警支队就能在万千公司中选中它作为合同的卖方?是抓阄还是算卦?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长沙文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怎么进入采购名单的?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只限于以下三种情形:(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显然,问题就出在这份诡异的合同上。我们签订普通买卖合同,尚且会标明设备的名称、厂家、规格型号,政府采购行为,合同中居然明知是三无产品。

 

为什么说明知?因为在合同中注明产品信息,这是基本常识,为了防止对方违约或者发生问题时追究产品质量责任,即使卖方忘了写,买方也会要求写明,除非双方心照不宣都知道是山寨产品。更诡异的是,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设备到货后首次在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标定事宜是乙方义务,也就是说应该由厂家送检。可是,送检后,委托单位写的是益阳交警,后面交费、开发票由交警出的,此后每年年检由交警送。交警一大队的副队长还说:“我们咨询了同行、支队、质监局熟人等,听说只要取得了省计量院的检定证书,到时候有什么问题也不是我们的问题。”这句话简直是欲盖弥彰啊。如果知道是正规产品,还需要咨询那么些人,害怕承担责任吗?


这个事情说复杂是复杂,说简单也简单。记者能打通刘有文的电话,并查实他确实卖了这些山寨产品给益阳交警,那么益阳市公安局的调查小组应该很容易找到此人,并核查当时细节。合同签订的双方进行隔离审查,就应该能搞清楚双方是在什么情况下接触并谈成买卖的,其中有没有腐败,也会暴露出来。长沙文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这个皮包公司不仅销售测速仪,还包括雷达、流动电子警察等产品,益阳市公安局反复采购,几年下来累积的金额会很大,刘有文只是一个在前面出面的人,后面或许能挖出大鱼。

 

政府采购若程序不公开透明,监管不到位,是很容易权力寻租的,里面存在着巨大的利益。这次若不是益阳市民较真,很难发现测速仪也会是山寨的,也不会发现这家皮包公司是益阳市公安局的供货商。交警大队的副大队长是合同的签字方,但不代表他就是直接责任人,不能排除他也是听领导命令行事。现在益阳市公安局成立调查小组,完全是自己查自己的腐败,自我监督。届时是否会有客观公正的结果,我不抱乐观态度。此事不了了之,可能会是大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