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FDA食安云
食品安全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标准)解读、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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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混有异物”如何处理?——三个难点剖析

FDA食安云  · 公众号  ·  · 2024-11-05 06:00

正文

《食品安全法》适应了十八大以来政府机构调整和职能的变化,执法主体更加明确,处罚力度大幅提升,法律条款更加完善。但其中有关生产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规定,除了处罚力度加大外,表述基本没有变化。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上述条款自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采用后沿用至今,并一直将食品中混有异物与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感官性状异常等并列在同一条款中。

食品中混有异物与条款中其他腐败变质等情况无论是从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意愿,还是证据的固定等方面都有差异,作为同一条款适用同等罚则容易造成实践中的执法难。






如何判定故意 是无意?难



在现实生活中,菜饭等主辅食中不慎混入极少数小砂粒、毛发等异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即使是工厂全自动化生产的食品,也无法避免机器的碎屑等杂质混入食品中,有些食品由于生产加工工艺的因素也难以做到绝对无异物,如采用吊线法生产的结晶冰糖,难免会有棉线等杂质的残留。此种情况下,混入的异物多数并非有意掺入,非食用者难以发现。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情况则是生产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能够发现的。在违法主观意愿方面,食品中混有异物与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情形有着本质差别。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营腐败变质、掺假掺杂等食品的目的,与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截然不同。前者目的是为了减少损耗或降低成本从而赚取更多利润,而后者多数并非主观故意,更谈不上以此牟利。此外,食品中混有杂质多是个别现象,同批次其他食品并不能必然检出。而腐败变质等情况,同批次食品多数也会有类似问题。

如何判定“混有异物”



何为“异物”?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人们通常认为饭菜中混有蝇虫、砂粒等明显属于异物,而水果罐头里混入的少量籽粒或皮、蒂,冰糖中的微量棉线是否应该定义为“异物”呢?


倾向观点 :“异物”应该是非加工工艺必须、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非食用物质,如果是可食用物质或是工艺必须但能够被消费者肉眼识别的,应该有别于“异物”对待。

此外,消费者发现异物多在食用过程中,此时食品已转移到了消费者手中,且多数情况下食物形态已改变,例如,煮熟的方便面中发现头发、快吃完的饭菜中发现虫子等,此种情况下很难判定异物是原食品中所含,还是消费者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无意或有意混入的,举证较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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