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供餐企业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督促校外供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总监的职责与工作流程,根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域内校外供餐企业任命的食品安全总监。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水平,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第四条 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同时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 熟悉本单位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第六条 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 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第八条 无涉及食品安全刑事犯罪违法行为,近五年内无涉及食品安全行政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
第十条 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每周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每月定期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
第十一条 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每学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二条 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第十三条 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