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要带头执行,切实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观念,切实做到忠诚老实,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修订出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新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集中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报告工作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
两项党内法规有什么内涵?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出台两项党内法规,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党内有关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重要依据,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要把握这样几个原则:
一是坚持突出重点,以党政领导干部为重点报告对象,以与领导干部利益和权力行为紧密关联的家事、家产为重点报告内容;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报告和查核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报告事项的范围、内容及查核等进行调整和明确;
三是坚持依规依法,与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衔接;
四是坚持实事求是,以更加符合实际,更为精准科学。
此次修订《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规定》共21条,3300余字。主要规定了立规的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报告内容、报告程序和报告材料的查阅、汇总综合、抽查核实及违反规定的处理等。与2010年印发实施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修订后的《规定》,对报告对象的范围作了适当调整,主要是对企事业单位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作了进一步区分。概括起来讲,就是“一突出、两调整”。
“一突出”,就是突出党政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党政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都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同党政机关一致。
“两调整”,就是将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将国有企业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管和市管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是报告事项内容更加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
修订后的《规定》,总体上还是报告8项家事、6项家产共14项内容,但有的项目作了进一步明晰、补充完善,个别项目作了合并调整。
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国(境)证件和行为、移居国(境)外、从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
家产包括工资收入、劳务所得、房产、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经商办企业以及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等情况。
这是此次《规定》修订的一个重点,在《规定》中专列了5条,对开展查核的方式、比例、对象以及查核结果运用等作出规定。
对家庭财产来源合法性验证、查核结果的运用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明确了查核联系工作机制和抽查核实纪律。
特别是此次修订《规定》时,一并研究制定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为今后严肃处理不如实报告的行为划出了底线,亮出了红线,为更加有效地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提供了遵循,必将促进报告制度得到更好地贯彻执行。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的主要精神和内容
一是明确认定漏报或者瞒报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则。
比如在认定漏报情形时,《办法》的用语一般是“少报告”;在认定瞒报情形时,用语一般是“未报告”。
二是区分了漏报、瞒报的具体情形和处理规定。
对漏报、瞒报行为的处理,考虑到瞒报属于主观故意,是对组织不忠诚老实的体现,所以在组织处理方面体现了加重的原则。对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
三是明确了领导干部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影响期。
《办法》重申或者明确,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
对违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应当受到何种追究?
《规定》对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责任追究作出明确:
一是规定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隐瞒不报或者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二是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充分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对未经查核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干部,或者对查核发现的问题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三是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党内政治生活中看似“麻烦”的事还有不少。这些“麻烦”看似事小,却也是检验党员干部是否合格的试金石!
少数领导干部嫌麻烦,交党费叫秘书去交、让会计代扣。这些“图省事”的做法,其实均不符合相关纪律规定。
中央组织部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中强调,党组织不准采用从工资中扣除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因此,从工资中扣除党费的做法是不可行的。
《党员管理手册》明确规定,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积极,除特殊情况外,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
二是按时。党员的党费要按时交纳,不能无故拖交。
三是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干部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则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党员干部与家人朋友因私出行在所难免,有些党员干部认为“自己级别低,离开几天,没必要请示报告”,却恰恰违反了相关请示报告制度。
按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包括报告个人去向,是对每一位党员的基本纪律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党员干部申领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以及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各单位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
因此,党员干部千万要记得:出去走走看看可以,但出行之前务必要请示报告。
有的领导干部认为“上交护照,出国就很麻烦”,因此不愿意或者有意无意地拖延上交。
《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因公临时出国(境)和常驻国(境)外工作期满回国(境)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护照或出国(境)通行证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
对不按期上交因公护照和出国(境)通行证件的要通报批评,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对于归还的期限和相关处罚作出了相关规定。
因公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应在回国(境)后15天内,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对拒不执行规定的,吊销其所持证件。
因私出国(境)的国家机关登记备案人员,应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饭局事小,出局事大”,有些单位的领导干部为了所谓的“方便”,就把私宴设在了自己单位内部的接待场所里。
实际上,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必须用于本单位正常的公务接待,不得用于接待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私客,也不得出借给外单位人员接待私客。
对于“饭局红线”,多地纪委都曾发文警示明确细节。
云南昆明晋宁区纪委,要求领导干部举办相关私人宴请必须提前10天向纪委报告,宴请亲友不做限制,但不得宴请下属及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将报告情况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纪律犹如利剑高悬。
党员干部当严格遵守纪律和规矩,
不以“事小”而成违纪之口。
须知,
抓早抓小,
方能防患未然。
综合工人日报(ID:grrbwx)、人民网(ID:people_rmw)、新华社,中国政府网
主编:孙爱东
编辑:魏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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