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林小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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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处罚,不如不罚

林小奇分析  · 公众号  · 金融 法律  · 2024-12-01 22:38

正文

在这个市场上待久了,可能什么都会见到。《证券法》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大基本原则,公平、公正。

对于康达因为泽达易盛,来一段冠冕堂皇一点的批评呢,那就是对于康达来说,内部管理混乱:康达律所在内部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合伙人的行为,反映出律所在合规管理和内部监督上的缺失。律所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其违规行为,导致整个律所声誉受损。忽视风险控制:在为泽达易盛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康达律所忽视了风险控制的重要性。他们未能对泽达易盛的财务数据进行严格审查,也未能识别和报告潜在的欺诈行为。

行业影响深远:康达律所的处罚,不仅对其自身造成了重大打击,也对整个法律服务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一事件提醒所有法律服务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职业道德,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后果。

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康达律所的处罚决定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人们对于法律服务机构的诚信和专业性提出了质疑,也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监管机构的严厉态度:康达律所的处罚,体现了监管机构对于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监管机构通过严厉的处罚,向市场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惩处。

投资者教育的重要性:康达律所的案例,也凸显了投资者教育的重要性。投资者需要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避免因为法律服务机构的失职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定性上泽达易盛一个财务造假,首恶,企业实控人和相关涉事人员,该罚罚,该判判,这自是没什么争议。可是到了对于中介机构的处罚,让人辣眼睛的事就这么发生了。涉事三家中介,保荐人东兴证券,会计师天健,律师康达。可这行政处罚结果出来,没罚会计师,没罚保荐人,把律所顶出去了。原因是法律意见书有问题,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泽达易盛的实际情况。这份法律意见书成为了泽达易盛财务造假,欺诈上市行为的帮凶,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天健和东兴倒也不是就被轻轻放过,钱是得交的,死罪可免,活罪难逃。202410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与东兴证券、天健会所及有关责任人员签署承诺认可协议并中止调查公告。根据协议,东兴证券应缴纳1.05亿元承诺金,天健所应缴纳9261.13万元承诺金,两家扔出了近两亿破财消灾,最起码避免了被处以纸面上“极刑”的命运,“暂停资格6个月”。

以这么严重的财务造假,会计师和保荐机构都没来个行政处罚,谁也不罚,总不是那么回事,总得罚一个给交待,深口袋理论又一次发挥了它的神秘力量。三家倒霉蛋就剩下一家,那两家都交了砍头银子,对律所没一罚一,罚金罚这么点,大概也是知道有些东西是站不住脚的。

对于康达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部分首当其冲的是康达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有虚假记载,而虚假记载的第一条,就是财务造假。“经我会另案查明,泽达易盛通过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招股说明书》中2016-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2,296,307.13,虚增利润186,735,305.01元。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35,573,659.95元……”。中介机构的职责,不是职业打假吧,合同怎么造出来的且不谈,如果一个红章合同给过来了,又得经过多少尽职调查工作和证据去证明,这合同是假的呢。如果章是假的,那如何证明假章是假章呢。任何一个中介机构不对提交文件本身的真伪负有鉴证的义务。 律所还有包庇做假账的功能,这个论调闻所未闻。这条违法事实经不经得起推敲,经不经得起质疑,这个自有公论。至少断言是没人敢拍这个胸脯说,这一条违法事实是100%经得起考验的。如果有人敢站出来说,这一条处罚事实没有任何问题,如有愿意承担一切责任。有人敢吗?这一条违法事实,如同“彭宇”案一般。可以说,让资本市场的法治工作倒退20年。

就问在审计过程中,会计师哪儿去了,保荐人的财务核查怎么做的?财务造假,发行人是第一责任人,会计师第二,保荐人该是这个财务造假的兜底。况且,讲个鬼故事,这是一个当年经历过现场督导后上市的企业,当年的交易所老师带着一众会计师的现场督导搞了个啥?为什么没有成功防范财务造假,如果现场督导都发现不了严重财务造假,那宣传中的大幅提高现场督导和现场检查的比例,那作用是?意义是?结果是?必要性与合理性是?现场督导和现场检查已经是抽调大量会计师上阵了,如果这都发现不了,让律师背财务造假的锅,着实是冤了点。而大幅提高现场督导和现场检查比例之后,成功受理并过审企业的质地,可以在未来五年持续吃瓜关注。至少,前人的研究结果是,上一轮这么出来的企业,后市表现just so so。因为到真正根本的导向并不是筛选出好企业,而是不会出问题的企业。这个指挥棒,不仅贯穿着资本市场,甚至是指挥着一切。

从一个典型模式下IPO阶段的中介机构专业分工,保荐机构作为“班长”组织负责统筹协调,把各个中介机构的现场工作进度和文件编制分工处理好,组织开会,解决问题,因此各个条线,不管是发行人的业务、财务还是法律事项均需在会计师和律师的基础上,再自己核查一遍,虽然是合理信赖其他中介机构不能,但这么多年大家也都默认,重复的无用功就重复吧。申报会计师负责对发行人三年一期的财务数据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律师负责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财产权属、经营合规性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学术点出发,中介的责任边界在哪里是有几个基本共识的,一是各司其职,各个中介机构对各自出具的文件负责,谁出的文件谁负责,律师管好自己的法律意见书;第二是中介机构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负有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负有普通注意义务,三家机构的文件难免有所交叉,这就扯到后面;三是中介机构可以合理信赖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法律意见书中的财务数据哪里来的?那不就是会计师吭哧吭哧从头到尾审了三年一期的账,保荐机构又兴师动众再搞一遍财务核查之后形成的审计报告。可能很多律师连三张表都不知道什么勾稽关系,抄抄财务数据还可以,术业有专攻,一个律师会查账,他能干什么?干IPO?律师在法律事项上有特别的注意义务,这个是毋庸置疑的,可是财务数据让律师只有普通的注意义务,除非特别明显的错误,合理信赖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是一个理性的富有专业经验律师唯一合理且正确的选择。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好不容易把财务报表敲定了,律师跳出来说,我们要搞财务核查,有些数据有问题,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还有发行人会不会觉得律师有大病。

!?也许公众并不懂,财务造假究竟是谁的锅,只要是处罚,就一定要大骂,都是这帮虫豸把资本市场搅得乌烟瘴气,罚得好!从一个受过基本的常识教育的人,都能知道,法律问题是律师的事,财务问题是会计师的事。公众瞎起哄就罢了,这个资本市场的职业玩家,都不懂么?对于资本市场的基本认知,可谓是扔在泥里,又狠狠踩了几脚。

如果说这个处罚带来的影响是什么,每一次大案的处罚都会带来执业环境的重大变化。那么就是连律所都要为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为了保障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在IPO天门再开之后,各大律所之后做IPO业务,第一个要补充的力量就是一个自己的财务尽调团队。这也将让整个IPO过程中,中介机构之间的责任更加地混乱。什么是一个IPO律师勤勉尽责义务?这个问题又变成了一个无尽的责任深坑,IPO律师首先是一个律师,他的一切执业行为都是从律师这个职业身份出发的,他的职责是依据法律法规,对资本市场和投资者承担的对与IPO发行和交易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验并发表专业意见,在他没有履行上述勤勉尽责义务的时候,承担对于资本市场投资人的赔付义务。而现在呢?为了防范一个财务造假的可能性,会计师、保荐机构、律师齐上阵,律师也得去管财务,以后是不是会出现法律事项有问题,处罚会计师的案例。在这个市场上久了,可能真的就会看到。

一直以来,笔者吐槽的点都是,律师也要跟着发函证,而且是很重要的执行程序,这远超IPO律师就发行人涉及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所需核查工作的范畴,甚至令人不太能绷得住的事,甚至有律师事务所因“函证措施流于形式”而遭受处罚,这就很难评。就问,律师一不知道为什么发,发完了自己也不会去核实,发现异常了也不知道怎么去处理。就问律师函证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哪里?然而现在,又要为财务造假而买单。试问,一家没有接触过资本市场的企业,哪怕是很大规模的企业,收到保荐机构的函证可能都已经一脸懵逼,收到了律师的函证,可能还以为是发行人来催款了。

第一条违法事实实际上是康达遭受处罚的核心,第二条只能说是添头。单写一条太单薄了,如果只有第二条,也就是个人禁入,然后律所吃个函屁大点事。因此第二条违法事实其实就没什么好说的,利益往来的实锤当然是有任何人也洗不白。只是这利益往来,那是已经是一个与普通项目组成员不搭界的领域了。只要是中介机构收费异常的项目,都可以细细把玩一下。说实话,做再多的合规教育,有再多的内部监管,也没法管高级别员工的个人行为,收钱收股份,难道还经过自己公司么。返点拿回扣收股份这种事,都是实体经济里都玩得花样翻飞,对于负责公司上市的董秘而言,市面上的中介机构茫茫多,为什么要用你?怎么回答这个问题。价格战另外一家同样涉及大案的机构打得飞起,就问服务质量,有天差地别么?就问问各大机构、还有各级监管机关,那点服务、设备采购经不经得起查。

至于接受请托,打探消息,这条能不写就能不能别写了。只要不把流程搞得神神秘秘,结论遮遮掩掩,谁有那心思,花钱,托几道关系,搭人情,剜门子盗洞打探消息去。这是完美的契合,有些事不上称是二两,上了称千斤都压不住。

后面的书面审核、股权代持、访谈查验,真的看看就得了,没什么任何有价值的参考意义。换任何一家律所,三个错误不说都避免不了,至少会翻其中两个错误。动辄几十上百个G的底稿,能只被挑出这点错误,都得说康达的执业质量还是不错的,毕竟前面也是被现场督导折腾过的项目。

书面审核合同,商业模式千差万别,怎么注意到一句“技术开发不需要客户提供技术资料和协作事项”。如果不是东窗事发,已知一个财务造假的结果,去复盘整个业务链条,谁又能开了天眼,发现这是有问题的呢。从事后诸葛亮的角度追责遍布迷雾的事前和事中,马后炮的过于明显,况且事后有着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喝着茶水,指挥着大量人手去办这一件事,而尽调和申报过程中,要做的事很多,一线时间紧,任务重,可远没有错过了申报时间的ddl来得重要。

股权代持这个虽然肯定是项目组有疏忽,但最后也没法出来个什么实质性问题,只能说欲加之罪了。

至于访谈这种程序上的问题,只要查,哪个项目都有,当然最近的处罚里,大的问题挑不出,就只能挑这种细枝末节,无关痛痒,但又没法辩驳。真因为这点小问题整出来财务造假这么大活是不可能的,可就算把有问题的尽调程序涉及业务全都清零,怕是对报表的影响,都没超过1%吧。访谈记录上有空白,得出一个内容不完整,形式上存在明显缺陷的结论,咱不是有个原则叫实质重于形式么,实质呢?这几家是不是即使访谈内容有缺,实质上其实没有任何问题?逼得中介把底稿形式上做得再完美,也挡不住鸡蛋里挑骨头式的问题导向,而且是必须有问题的导向。

这个时候反而不怕引起舆论争议了,因为这个事,对于不明所以的股民,他们不会知道,真正的责任人并没有受到行政处罚,他们只是知道证监会扣了一顶财务造假的帽子,那么被扣帽子的是谁,他们并不关心,哪怕没有一点责任,股民觉得只要沾了造假就是该被除以极刑的。柿子要挑软的捏发挥到了极致,仅仅会在一级的小圈子里发酵,没有数以亿计的股民盯着,一级的小圈子,又是权力肆意搓扁捏圆的对象。收到任何处罚,哪怕是不合理的,捏着鼻子认了,任何申辩都会被认为是反抗。权力有100种办法对付一个反抗的人,悄悄增加现场检查的力度,多给两个函,多抽几个现场督导,不受理几个材料,小胳膊是拧不过大腿的。有个大所还吊在那颗歪脖树上天天看着你们呢。

说了这么多,为谁叫屈也没有任何意义,申辩总归苍白无力,看得见的手,终究是看得见的。处罚既然已经给了,要说错案,那是绝不会有的,除非是不可说的原因。说点风凉话,“严格落实申报即担责要求,建立健全执业负面清单和诚信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压实看门人责任强监管、严问责的鲜明导向,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坚持穿透式监管、全链条问责,落实机构和人员“双罚”,依法用好“资格罚”、“顶格罚”。话说出来,还没到一年,怎么做的,都看得见,有没有用时间也看得见。如果都是交钱买了平安,都是大而不能倒,都是西游里被带走的妖怪。我们所想的,所求的,只怕是有一个如同长征一般的路要走。

对权力的放纵,终会收获恶果。对于康达的遭遇,只能仰天长叹,“天日昭昭天日昭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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