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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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霖:刑事合规视野下单位犯罪的双层归责模式构建与罪责判断

法律适用  · 公众号  ·  · 2024-05-22 19:56

正文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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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霖
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网络区块链新型犯罪的刑事风险与规制模式研究” ( 项目编号 :20 GZQN22 )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刑事合规因横跨现代司法体系与商业治理资源而具有多重价值面向,这使其在促推企业管理结构升级与提升经济发展质量上具有积极效果。不过,刑事合规的本土化适用尚面临诸多困惑甚至误解。因此,于刑法教义学层面梳理既有问题及其成因,并通过单位犯罪归责路径的优化以寻求体系化的解题思路,也许有助于问题的合理解决。


当前刑事合规的本土化构建呈现出适用边界分歧引发罪刑法定困惑、激励效果分歧弱化实践理性、论理范畴失焦稀释制度效能等问题。回溯其原因,与中外合规运行生态以及企业犯罪归责理念的差异存在内在关联。一方面,中外合规的生态差异凸显了刑事合规的本土化诉求。基于现实考量,我国司法实践进行了“放过企业,也放过责任人”的刑事合规改良、刑事处罚双实体从宽的探索。另一方面,国内关于单位犯罪归责立场的分歧一定程度上减损了刑事合规的实效性。刑事合规的作用机制与实现路径同单位犯罪归责模式及其刑罚处遇原理休戚相关。因此,如何从教义学视域出发对我国单位犯罪归责模式予以完善,将对问题的消解具有助益。


从学理层面审视单位犯罪的归责立场,源于考察视角与归责路径的设置差异,大体存在“行为人归责模式”与“规范论归责模式”的立场分化。前者重在从存在论角度出发将个人行为作为单位犯罪成立与否的判断依据,并通过个人违法行为发动对单位犯罪的责任归溯,容易导致个体与单位在归责根基上的“同质性”。后者则从规范论视角出发将单位犯罪的处罚根基锚定于单位自身的组织体,更加注重通过“单位人格”寻求单位犯罪的归责本源,只是在说理方式上有所差异。相较而言,规范归责模式基础上的组织体责任论具有相对的合理性,但其面对具体问题呈现出一定的逻辑隐忧与实践障碍。因此,可基于“并合主义”立场扬弃改造组织体责任论,构建内含行为人归责层与组织体归责层的“双层归责模式”。其中行为人归责层重在提供单位犯罪的实然归责要素,组织体归责层负责解明单位犯罪的应然归责本源。二者共同于“形而下”与“形而上”角度弥合单位犯罪归责合理性的完整版图。


双层归责模式为单位主体罪过判断提供了多种可能,有利于单位故意与过失罪过形态的合理界分。就单位犯罪故意形态判断而言,应完成由客观归责走向主观归责的逻辑转换。在判断方法上,应将行为人归责层的单位成员违法行为与组织体归责层的单位决策意志判断结合起来。若行为人引发的违法事实契合过往单位组织体的不当管理机制,单位存在放任、甚至鼓励违法行为的政策倾向时,单位故意成立。就单位犯罪过失形态判断而言,缘于意志性要素在过失罪过中的虚化现象,使得单位过失形态更多需要通过违法事实背后注意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判断。考虑到单位作为风险社会的主要参与主体与风险源,以新过失论为基础的监督过失理论将有助于单位过失的准确判定。与之契合,合规机制的有效构建也可拆解企业监督管理过失的基础,更利于推动单位过失犯罪免责机制的完善。


双层归责模式蕴含的机能主义犯罪论底色使得刑法预防性功能得以充分发挥,这将有助于刑事合规实践课题下单位犯罪归责问题的化解。一方面,在入罪向度上,双层归责模式有利于二元主体追诉路径的形成。其将个人与单位进行“归责解绑”,有助于阐释刑事合规实践中否定单位犯罪后对个体进行单独追诉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在出罪向度上,双层归责模式解析了单位犯罪的义务性归责根基,此种规范归责思路与机能主义犯罪论更为契合,更注重预防必要性因素对罪责与刑罚的调处功能。若涉案企业与个人已通过有效合规整改修复了为其破坏的法律秩序,那么其罪责与刑罚预防必要性将被弱化,因此可进行刑罚评价的优待。就此而言,当前刑事合规实践进程中的双不起诉以及重罪不诉、从宽现象彰显出司法机关对我国现实情况的主动关照,是对既有刑事法资源有效利用的体现,同时也于教义学层面契合了单位犯罪的归责原理。


责任编辑:刘凌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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