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与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律师协会共同制定的《关于执行实施案件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标志着南京法院系统正式建立律师执行调查令制度。
《关于执行实施案件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据南京中院执行局负责人刘红兵介绍:查人找物是执行的两大难点。过去,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自行调查一般很难获得相关证据。而人民法院的法官每年要承担300多件的执行案件,由于人案矛盾大,在查找财产时有的就力不从心。让符合“执行调查令”的律师去调查,由于责任权利明确,其动力会充足,同时也能有效缓解法官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压力。
(1)调查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执行人户籍登记、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婚姻登记、社会保障情况等;
(2)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包括房地产登记、机动车登记、机器设备登记、船舶登记、无人机登记、知识产权登记、股权登记,以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登记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
(3)调查被执行人对外债权情况;
(4)调查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理财、支付宝、微信、京东、糯米等账户情况,以及被执行人作为债权人的其他案件审理、执行情况,持调查令的律师不能自行调取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调查收集。
充分权衡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律师调查权的关系,强调申请调查令调查财产线索必须与案件执行密切相关,获得的相关信息只能用于本案执行,不得对外扩散或用于其他目的,否则相关律师将要承担一定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申请
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在向被调查人调查收集证据遭到拒绝时,可书面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申请人应当是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委托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的申请书应写明证据的处所、表现形式、名称及需要证明的相关事实。
审查和发放
(1)属于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公民个人无法调查的事实或属于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2)能够提供所申请调查证据的相关线索;
(3)能够说明所申请调查证据确与执行案件的事实具有关联性;
(4)申请调查对象主要为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
由于执行调查令制度是一种执行过程中调查取证制度,因而对于申请执行人申请调查的范围必须符合有关证据规则。
注重规范律师使用执行调查令的行为与赋予执行调查令一定法律效力的统一。
《若干规定》对执行调查令滥用的情形作出了处罚规定。对伪造、变造执行调查令,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泄露、散布持执行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利用持执行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情形,除不得在本案中再次申请执行调查令外,还可视情节予以训诫、罚款,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若干规定》还规定,律师持调查令进行的调查,视同执行人员的调查。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持令律师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妨碍执行予以处罚。对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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