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FDA食安云
食品安全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标准)解读、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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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有关商品条码的几个普遍性的适用问题

FDA食安云  · 公众号  ·  · 2025-01-17 06:00

正文

写在前面

1.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享有专用权。

2.系统成员 不得 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转让他人使用

3.化妆品委托生产的,条码 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0 1
关于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

该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侵犯系统成员商品条码专用权的

(二)使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等编码组织 尚未分配的 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三) 接受他人转让 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四) 未经备案 ,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

(五) 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 ,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未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

0 2
关于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一) 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 ,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二)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 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 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0 3
关于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备案问题

(一)境内生产的产品可以使用境内企业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但 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二)境内企业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产品 但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 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无需备案

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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