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程与陈玉富、潘付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川1024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陈玉富、潘付祥应支付杨程借款本金325000元及利息、律师费22000元。因陈玉富、潘付祥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杨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玉富
,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032219680112****,汉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住自贡市大安区回龙镇群英村五组43号,曾用电话15288688781。
被执行人:潘付祥
,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102419640129****,汉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人,住威远县连界镇高屋村18组10号,曾用电话13541633337。
悬赏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实际执行完毕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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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案件依法执行完毕结案,本悬赏自执行完毕时失效。
有关人员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本案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
奖励该线索执行到位金额的20%。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者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人可直接前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832-8023852 郭法官
如对本公告有疑问,可拨打举报电话咨询。
威远县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