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S 翻译:Clover
2017年8月1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今日表明,如果数字代币构成“证券与期货法案(第289章)(SFA)”中监管的产品,那么这种数字代币在新加坡的发售或发行将受金融管理局的监管。而在金融管理局做出这一说明之前,新加坡初始数字货币(或代币)发行(ICO)这种融资方式的数量在近日有所增多,随之而来的便是金管局此次表明监管立场。
2 :数字代币是一种通过加密技术保护的、能够代表代币持有者获取收益或执行特定功能的表现形式。虚拟货币是数字代币的一种特定形式,通常用作交易媒介、记帐单位或价值存储手段。
3 :由于此类交易的匿名性质,以及在短时间内便可筹集大量资金的便利性,ICO易受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ML / TF)风险的影响。金管局在2014年3月13日的媒体报导中表明,尽管虚拟货币本身并未受到监管,但虚拟货币的中间机构将因ML / TF风险而受到监管。金管局目前正在评估如何对涉及数字代币的活动相关的ML / TF风险进行监管,而其中所涉及的这些数字代币不仅仅只作为虚拟货币发挥作用。
4 :金管局这种并未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的立场与大多数司法管辖区的做法相似。然而,金管局也已经注意到数字代币的功能已经发展到如今超越了只作为虚拟货币的范畴。例如,数字代币可代表发行人资产或财产的所有权或担保权益。因此,这类代币可被视作为发行SFA下集体投资计划¹中的股份或单位。数字代币亦可代表发行人欠下的债务,并可根据SFA视作一种公司债券。
5 :如果数字代币属于SFA中对证券的定义,除非获得豁免,否则这些代币的发行人必须在发行此类代币之前向金管局提交招股说明书并进行登记。除非获得豁免,否则这些代币的发行人或中介机构也将受到SFA和财务顾问法(第110章)的许可要求,以及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适用规定。此外,促成这种代币二次交易的平台也必须根据SFA获得金管局的审批或认可,从而成为经认可的交易所或经认可的市场运营商。
6 :在新加坡以及其他地方发行的数字代币类型千差万别。一些代币的发行可能会受到SFA的监管,而其他类型的代币则可能不会。因此,数字代币的所有发行人、促成或为数字代币发行提供建议的中间机构以及促成数字代币交易的平台均应单独寻求法律咨询,以确保其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并酌情咨询金管局。
¹2014年7月“关于加强资本市场投资者监管保障措施建议的咨询文件”第3部分列出了属于集体投资计划修订版定义的计划范例。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区块链铅笔的立场,不构成投资建议,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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