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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羯”台风后,EPC合同项下“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法律问答

中伦视界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9-30 18:28

正文

本文从台风“摩羯”造成财产损失后,当事人面临的EPC合同项下“建筑工程一切险”理赔法律问题入手,从工程保险义务主体、保险范围、保险期限等法定、约定出发,探讨EPC合同当事人应当如何约定保险责任、不可抗力、工期延误期间不可抗力发生的处理方案。

作者丨陈挺 陈迪 


2024年9月6日到7日,受第11号台风“摩羯”影响,海南岛、广东、广西等地部分地区和沿海出现17级超强台风,并出现强风、大暴雨等极端气候灾害。据报道称,“摩羯”不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登陆我国的最强的秋台风,也是海口建市以来遭受的风力最强、12级风圈持续时间最长、损失降雨量最大、覆盖人口量最多的超强登陆秋台风,海口、文昌等多地受灾严重。随着台风过境后在建工程受到的不同程度受损,修复维修及赔偿责任、灾后重建计价等成为了台风灾后重建的关注点。


2024年9月19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门颁布《关于台风“摩羯”灾后恢复重建有关工程计价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摩羯”灾后重建计价指导意见》),本法律问答结合前述指导性意见、相关法规及实务司法案例,就台风侵袭后,EPC合同项下的在建工程损失的一切险的保险范围、保证期限、保险续期义务、损失承担责任义务主体、灾后重建计价进行如下解析。


一、在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范围方面



在EPC合同中,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01)的约定,项目应当购买在建工程损失的一切险。在建工程损失的一切险的保险范围方面,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官网转载并推荐适用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18年版)》及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第十三工作组所著的《工程保险合同纠纷裁判指引》一书,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项目包含物质损失部分、第三者责任部分及附加险部分:(一)物质损失部分1.建筑工程;2.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3.安装工程项目,安装工程项目指在施工合同价款内未被包含的机器设备安装工程项目;4.施工用机械设备;5.场地清理费;6.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7.业主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以及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01)中“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此次在台风中受损的常见的在建工程主体、工程板房、幕墙、屋顶、园林工程等受损都应当在建设工程一切险的赔付范围内。


二、在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间方面



《保险单》第六条“保险期间”会约定保险期间的起止时间;其中包括建筑期及保证期(通常为自工程完工之日起的某个期间),被保险人需要注意保证期间的第十条特别约定——例如“保险期间自动延长扩展”条款。


在笔者经历的一宗“在建筑工程一切险”案件中,保单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如果工程在保险期间内未按期结束,原保险期间自动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65天。如果保险合同存在保证期,原保证期相应顺延。被保险人应在原保险期间结束前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保险人。若延长期间在365天内,保险人不收取保险费:若延长期间超过365天,则按照延长期间与原保险期间的日比例支付延长期间的保险费”。


由于该保单的保险期间截止日在台风前,但保单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如果工程在保险期间内未按期结束,原保险期间自动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65天”,如果算上前述自动延长期间,台风损失发生在保单的自动延长期限内。对此双方争议,根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认定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故笔者认为应当在原保险期间时间基础上自动延长365天,案涉台风损失应当在前述保险期间内。


至于理赔中,保险公司通常会以“被保险人应在原保险期间结束前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保险人”为由主张未书面通知、不触发延期保证期间,根据保单关于“如果工程在保险期间内未按期结束,原保险期间自动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65天”的自动延期条款、笔者认为“自动续期、不需要通知,属于常理了解的解释”,同时从“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立法精神,“在原保险期间至少提前30日通知”不构成保险责任的豁免。


三、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续期义务主体



根据《EPC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约定,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根据《EPC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的规定中,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为:承包人应以发、承包双方名义向发包人认可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装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并于本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保险单副本或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投保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后仍未投保,发包人有权代其投保,投保费用按投保金额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因承包人未及时足额投保产生的所有问题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根据上述通用、专用合同条款,笔者认为,承包人是EPC合同中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续期义务主体,承包人应当以发、承包双方名义向发包人认可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装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因承包人未及时足额投保产生的所有问题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如发生项目保险过保险期而未续保,致使发包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承包人应当按照《EPC合同》约定,承担未及时足额投保产生的所有问题的一切责任。


四、因台风“魔羯”损失的承担义务主体



根据《EPC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工程照管”的约定,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根据《EPC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关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为: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前,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及维护,不得影响发包人的正常使用,保管、维护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后期不予增加,项目移交后,由双方另行商定,移交给发包人。


EPC项目工程在没有办理移交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项目未移交至发包人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当对工程标的物承担妥善保管责任,在建设工程没有交付发包人前发生的损毁、灭失等法律风险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同时,根据《EPC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关于工期延误的约定,“如果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从而遇到自然灾害类不可抗力事件或合同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则该方应承担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承包人因其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应当承担工程延误后施工期间的台风“摩羯”自然灾害损失。


实操过程中,假定保险公司不理赔,不排除承包人以此条款主张“工期延误原因及过错方系发包人”而不承担责任进行抗辩,建议发包人做好证明工期延误原因系承包方的证据搜集和固定。


五、关于台风中人员伤亡、机械设备损失、台风后的监测检查费、清理修复等费用的承担主体



1、对于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根据《“摩羯”灾后重建计价指导意见》的内容,根据“责任自担原则”,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对于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根据“机械设备由保管方负责”的原则应由承包人承担。


2、“台风来临前,为减少台风损失,应发包人要求或施工单位报送发包方同意后所发生的加固、遮蔽遮挡等措施增加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及对于因台风影响造成的监测、检测及专家论证费用增加,根据《“摩羯”灾后重建计价指导意见》,根据“受益者负担原则”由发包人承担。


3、对于灾后复工复产过程中,对在建工程因台风影响造成的损失和工程清理、修复费用,根据“受益者负担原则”由发包人承担,具体内容包括以下:(1)基坑排水、地面、道路开裂或沉陷等应急处理工程。(2).坑槽清淤、塌方开挖、清洗工程。(3)服务于工程实体项目的措施项目(如脚手架、模板及支撑、安全网、防护设施等)的修复。(4)钢筋工程的拆除、修复及重新制作、安装。(5)管网工程的修复及清淤。(6)已进场用于实体工程的材料、设备及苗木的损失。(7)已完成的实体工程需进行修复或重新施工的。在计价方面,以上项目产生计日工的,原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可参考当前市场计日工单价。


对于灾后复工复产过程中,对在建工程因台风影响造成的损失和工程清理、修复费用的上述承担原则,和笔者在本文第四部分的分析有差异,笔者理解,根据《“摩羯”灾后重建计价指导意见》的第一条“本次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其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内容,灾后复工复产如有明确约定的,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承担主体的内容执行。


陈挺  律师

海口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诉讼仲裁,工程和项目开发,知识产权权利保护


陈迪  律师


海口办公室  争议解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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