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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后被告人反悔上诉不应加重刑罚(检察院因此抗诉)

刑事备忘录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04-05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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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南京刑事; 作者:张薇   李磊, 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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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从2017年7月20日起,程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提供场所,召集人员赌博,从中抽水渔利,并雇用唐某、周某帮助发牌、抽水、开门。2017年8月8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将正在赌博的程某、唐某、周某及另外等10余名参赌涉赌人员抓获,现场缴获疑似赌资3万余元和赌博工具。

宝安区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程某、唐某、周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程某具有主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唐某、周某均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唐某、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缴获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程某上诉提出,其是初犯,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宝安区检察院认为对程某量刑畸轻,提出抗诉:程某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反映其认罚动机不纯;程某上诉违背认罚承诺,认罪认罚的从宽量刑幅度不应再适用,故程某应获得更重的处罚,这有利于维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效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抗诉理由不能成立,程某请求再予从轻处罚的理由也不成立。原判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不同观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是:本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对程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提出了较大从宽幅度的量刑建议,一审法院适用量刑建议幅度的最低刑对程某判处了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已经以认罪认罚为由获得从轻处罚,能否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再上诉,就此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不能再提出上诉。被告人程某与司法机关明确签署了认罪认罚的协议,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才会对程某提出较大从宽幅度的量刑建议,一审法院才会适用量刑建议幅度的最低刑对程某判刑。因此,签署了认罪认罚协议,就应当对从轻的判决进行“认罚”,对从轻判罚的结果是不应再上诉的。程某在判决以后又提出上诉,已违背之前认罚的承诺,其上诉权是受限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应当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应加重被告人刑罚。程某先前自愿认罪认罚,判决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是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反映出其认罚动机不纯,有违《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原则要求。因此,对程某前认后翻、认罪不认罚的行为给以较重处罚,才能维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效果。

第三种观点认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不能受限制。程某虽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获得量刑减让,一审宣判后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确实违背了之前认罪认罚的承诺,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仍然可以提出上诉。综合全案证据,原判根据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量刑并无不当,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程某请求再予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法官回应

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不能受限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案件,自改革试点以来,实践中就一直存在争议:通过认罪认罚获取从宽处罚后,还能否上诉,上诉是否意味着被告人并非认罚?本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对程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并提出了较大幅度的从宽量刑建议,一审法院适用量刑建议幅度的最低刑对程某判处了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已获得法院从轻处罚,是否有权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并不能受限制。二审首先应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然后进行全面审查,才能认定量刑是否合理。

1.认罪认罚从宽的内涵

何谓认罪认罚的从宽,法律上也没有具体规定,根据我国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改革的文件与精神,笔者总结为:若行为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可接受司法机关的惩罚,则司法机关对其予以从宽处罚。这种从宽,是较为宽松而非严峻的刑法评价以及刑罚处理,在定罪时可能在出入罪中偏向于出罪,在量刑时则一定偏向于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在行刑时则选择减刑、假释等措施。行为人之所以愿意认罪认罚,一方面是出于自身的反省,系无人胁迫的自愿之举,另一方面则是司法机关愿意对其从宽处罚。在这里,从宽处罚似乎处于一个因果难分的悖论状况,即从宽处罚可能是部分人愿意认罪认罚的因,也可能是其认罪认罚的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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