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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秀波的律师声明被“批注”火了,深思极恐!

法务之家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01-20 22:2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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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作者:非著名法律人赵文武,本文不代表法务之家观点,仅供参考。

“吴秀波出轨,女主被抓”事件,沸沸扬扬,各路神仙纷纷现身说法,最为突出的就是通过贬低男主或者女主来凸显自己的高大正义和冰清玉洁。然而,吴秀波的律师声明被批注却在法律人群中,尤其是律师群体中传播开来,一度超过了该事件本身的热度。

下文,笔者会一一分析律师声明被批注的部分,到底是否如批注的那样不堪?在此之前,笔者先说几句题外话。

有人说, 文人相轻,律界犹甚。 开始,笔者并不认同,还极力反驳。不过,最近发生的两件事,却让我有了不同的看法。

其一: “张扣扣案”邓某的律师辩护词,一夜之间刷爆了微信朋友圈,却也遭到了同为法律人的非议,尤其是大部分律师同行的否定,且纷纷跳出来指点江山,应该如何如何写,以彰显自己多么的英明神武。

其二: 吴秀波的律师声明,被律师同行进行了批注,罗列了8点个人认为的错误,也同样刷爆了朋友圈。笔者看到,不少律师也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进行了转发,极尽嘲讽和抨击,给笔者的感觉就是只有聘请我才是正确的,我才是最专业的。

以上两个焦点事件,笔者仔细思考却有种恐怖的感觉,律师之间 相轻相妒相整 竟达到如此严重的程度。表面看,以贬评他人来抬高自己,实则坏了整个律师群体的名誉。也让笔者看到了,律师群体犹如一盘散沙, 互相倾轧互相踩踏

悲哀!

转入正文,静下心来分析这大火律师声明的8个批注,发现一半以上都站不住脚,不禁要问一声,这位给律师上语文课的网友,你阅读理解真的做仔细了么?闲话不表,甩个图先:

第一处 指出“案件已被刑事拘留,病句”。其实仔细阅读就会发现,这句话主语为开头的“陈梦琳”,并不是批注图片所称的“案件”,来来来,一起做个小学生的缩写句子,不难看出此处长句剖析结构应为:“陈梦琳因……的案件,已经……刑事拘留”,缩写最简句为:“陈梦琳刑事拘留”。这句话硬要吹毛求疵找毛病,那么就是句子太长了,批驳者只找到了与“刑事拘留”最近的名词“案件”,就直接推论为主语,有断章取义之嫌。

第二处 指出“原陈梦琳是什么意思?原字不需要”。仔细读上下文,就会发现由于这位网友阅读理解不仔细,断句错误,此处应为“原陈梦琳的微信圈及微博”,传递了一个信息:在原本是陈梦琳的微博上发布了署名为其父母的公开信,存在着微博持有人与实际发布人不一致的事实情况。原字恰到好处把这个意思突出了出来。

第三处 指出“微信圈”应该为“微信朋友圈”,这个笔者看来纯粹是个人表述习惯问题。微信圈的表述除了使用简称不够正式,难道还有别的社交平台在目前社会上约定俗成也称为微信圈?这种表示方式并不影响内容的准确传递,也不会造成误会,批驳的人声称车祸现场并表示文法不如“小学生”,为了凑个九宫格也是很拼了。

第五处 批注,质疑律师如何判断不属实,没有限定条件。此处笔者就不仅要呵呵哒。此类声明更多的作用是当事人个人态度的表达。律师受当事人委托,为其对相关不利事实进行表态,也是律师的天职,至于事件事实问题司法程序自会做出定论。批注图片将律师函中这样用于表态的程式性用语提升到法官查明事实的制高点,真的是声明类的律师文书所受不起的啊。

第六处 批注认为“媒体和自媒体不应是并列关系”,言下之意,就是媒体已经包含了自媒体,怎么可以打顿号进行并列呢?于是,吃瓜群众纷纷点头,说批注的好,律师怎么这么没有常识。笔者好事,还是去认真的搜索了“自媒体”的概念,惊讶的发现,原来自媒体真的不是媒体,二者确实不是包含关系,而是并列关系!又要给此处批注啪啪打脸了呢。

打开秒懂百科,如此定义“自媒体”:

自媒体(外文名:We Media)又称“公民媒体”或“个人媒体”,是指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传播者,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的新媒体的总称。自媒体平台包括:博客、微博、微信、百度官方贴吧、论坛/BBS等网络社区。

其实,细细一想,道理也再简单不过了,如果自媒体就直接等同于媒体,又何必加上一个“自”字呢,命名者的本意也是将其与传统媒体相区分。由此可见,律师声明中所敬告的“各大媒体、自媒体及广大网友”刚好准确的将各种信息传播渠道进行了较为完整地覆盖与强调,并无不妥。

第七处 批注者认为应该将“一切皆以”改成“一切皆应以”,你是认真的么?两个读一读,其实都能说的通,硬要说应以更严谨是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应该改为“应以事实为根据,应以法律为准绳”?“一切皆以法律最终裁决为准”,表明尊重法律裁决,没毛病。硬说毛病的人是不是有点双标了?

第八处 批注者认为“一切皆以法律最终裁决为准”,“法律”怎么最终裁决,应是“法院最终裁决”。别说法律裁决对不对,正义都可以进行裁决,道德都可以进行审判。“除正义的审判外,还有人民的审判,媒体的审判,道德的审判。请接受正义的审判吧”,这句话是不是很熟悉?再从法律程序来说,这个案件可能走不到法院裁决呢,也许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了呢,也许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了呢?这句话前面说内容不实后面强调最终裁决,二者是两个层面的表达,一个是律师代表当事人对事实回应的一个态度,一个是对司法处理的尊重,二者并不矛盾。

写完此文,笔者拿起孩子玩的放大镜,映入镜中的却是一个大大的“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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