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来,河北巨鹿正当防卫案,受到澎湃新闻、法制日报、新浪新闻等诸多媒体热追,编辑和读者的视角大多集中在正当防卫的正面效应方面,小编则从公开报道中摘录了部分检察人原话,从而生动地展现出河北检察人司法理念的悄然巨变,这在我们法律人看来是异常可喜的现象。一直以来,河北司法环境就像当地的自然环境,并不被全国法律人看好,正如河北省产能过剩的钢铁产业,庞大的体积,臃肿的机构,低端的领域,空喊的口号,持续污染,始终尾大不掉,始终难以走上精细化、持久化的良性发展道路。目前看来,这种现象随着当地司法队伍的不断年轻化,专业化,雾霾正在悄然散去,并且逐步走向开放和担当。
地处太行山东麓平原,号称“燕赵第一城”的邢台,引起全国法律人的注意,不得不说,还得归功于《法制日报》一篇有关正当防卫的报道,将众多邢台检察人,推到全国法律同行的面前。他们究竟做出了什么具体的业绩,从而赢得全国法律人的关注?让我们一一罗列下这些报道中闪耀着正义星光的名字,以及他们专业的话语,让世人记住,检察机关的职权中还有这么强大的一面。
邢台市检察院检察长邢伟,
2018
年
11
月
28
日,面对一封
970
多位村民签名摁手印的请愿书,批示道:“如此多的人签名摁手印,务必认真审查,依法办理。”
邢伟:“我们依法及时做出不起诉决定,因为不能让正义迟到。”在此,我们可以高度评价检察长的法律站位高度和态度。
邢伟:“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应当以防卫人当时所处的环境下去判断,而不是行为后的判断。”在此,我们可以揣摩检察人的思维角度和方式。
邢台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温可红:“案发当晚董民刚的短袖
T
恤衫被刁贵利扯破后,董民刚换了一件厚的保暖内衣。问其原因,董称当时就觉得冷,浑身瑟瑟发抖,这也体现出董民刚的主观心理。在当时心理恐惧,一心自救的情况下,要求董民刚理性并准确判断自身防御行为的强度,避免伤害到刁贵利的要害位置,是强人所难,不具有现实可能性。”在此,我们可以窥见检察官的办案思维深度和论述方式。
邢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赵志军:“从杀人案到正当防卫,跨度太大了,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不仅政法机关之间认识不一,检察机关内部也有不同的认识,还有死者家属能否接受,社会能否认同。可以说,本案认定正当防卫,检察机关也是压力山大。”在此,我们感受老一辈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和态度。
我们再看看邢台检察人得出自己论断的实现路径。
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
2018
年
9
月,承办人初步意见是:“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但是,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次退查,列出七条补充侦查意见,主要是从嫌疑人行为定性;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等角度出发,这是刑事案件常见审查要点。第二次补充侦查意见,提纲是从具体实施了哪些防卫动作细节角度提醒公安机关补侦。包括创口的位置,形成的动作、成因,凶器来源等等角度。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仍然认定嫌疑人行为防卫过当,涉嫌故意杀人罪。
邢台市检察院随即开会,启动自行补充侦查权。
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为何此项权利的启动,为何成为《法制日报》报道的重点和全国法律人热议的焦点?此项权利能否广泛地在全国检察院予以推广,最终成为有效制衡警察侦查权的一枚利器?
首先,公安机关经两次补充侦查后,部分案件事实仍然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检察机关决定自行补充侦查,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毕。《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仅仅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上级检察机关也未能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司法实践中可借鉴经验少,办案程序、手段、方法等不明确。
具体承办中,公诉机关办案人员侦查能力不足,侦查资源缺乏,办案人员时间紧,压力大,往往不愿意主动花时间和精力去自行补充侦查。公诉人员培训和发展的基础是办公室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忽视和缺少公诉人侦查能力的培育。另外,侦查终结时,相关核心证据已经取得,尚未取得的是争议事实的隐蔽证据,或者系已经丧失了最佳取证时机的相关证据,客观上,检察机关补充侦查也无法取得。而现实中,考虑到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特殊关系,检察机关往往启动该程序的源头动力。
检察机关公诉部分在审查案件时,具有自行补充侦查权,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确定的、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有权不用,视为怠政,也是失职。在公安机关因各种原因不能或者不愿补充侦查的情形下,检察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提升法律监督效果,完全可以自行启动法律赋予的自行侦查权。自行侦查,根本无须经公安机关同意,亦可以得出与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完全相反的结论。无论从哪个方面讲,都是检察机关提升自身影响力,提高法律地位,做好监督职能的一项钢铁手腕,不应弃置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