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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V晨读】“黑制服”围抢甘蔗,执法权岂能外包?

洪荒之声  · 公众号  ·  · 2021-12-16 16:26

正文

12 6 日,网传三星镇有身着保安制服的人员,以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待卖甘蔗老人,引发了社会关注。三星镇在官方回应中说,身着保安制服的为三星镇购买服务的第三方市容公司人员,按合同承担市容管理相关工作,其现场处置过程简单粗暴,与约定工作要求格格不入。三星镇政府对此深感痛心,同时对相关人员的行为给老人造成的伤害深表歉意。

“黑制服”围抢甘蔗:执法外包该休矣


近些年,随着城市治理精细化的加深,许多基层部门会购买第三方公司服务来缓解人员不足,这种做法有其必要性、合理性。但是,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属于行政执法范畴,是否允许全部外包给第三方公司,显然应慎重考虑。

为避免执法权力被滥用,有关法律法规对执法主体予以严格限制。如《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第七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

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 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 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由上可知,不管暂扣甘蔗等违法物品属于行政处罚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措施,都必须由具有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的执法人员实施,根本不得由 “外包公司”的人员实施。主要在于,执法属于非常严肃的行政行为,既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也关乎行政机关的社会公信与形象。而“外包公司”中的“协管人员”或聘用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法律素养则难以符合该标准,且正规行政执法人员受到更多党政纪约束,“外包公司”人员约束少,滥用权力、违规执法的概率较大。

因而,无论从行政法原则出发还是从行政伦理出发,执法都不该外包给公司或企业。即便确实事多人少,也应由 “协管人员”从事辅助性事务,而非完全放任“协管人员”大包大揽。对此,《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可见, “执法外包”看似简单省心,实则后患无穷,可能造成政府公信、执法程序、公众利益均受损的“三输”局面。现实中的绝大多数造成恶劣后果的“临时工”执法事件,也反证出“执法外包”的跑偏与失控。故相关部门应严格控制“协管人员”的数量与规模,杜绝“执法外包”现象,避免产生难以控制的法律后果与影响。 via 舜网



黑衣人抢夺老人甘蔗 执法权岂可外包?


“黑衣人”围抢甘蔗,老人哭喊声让人揪心。一段颇具冲击力的视频,记录下了市井街头的野蛮暴力。视频曝光后,迅速激起线上线下一片声讨。一群“黑制服”,仗着人多势众,在大庭广众之下公然为难一个老人,这本就有违人伦、有悖道义。对此,当地回应称,“涉事人员系第三方市容管理公司员工”。

原来,这群身穿制服人员的身份根本不是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而是政府购买的第三方市容公司人员,他们属于企业职工,并不具备执法资格,没有执法权,不能单独进行执法。从这个角度说, “数十名穿制服人员围抢老人甘蔗”事件不能按照粗暴执法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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