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哈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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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哈尔斯专利侵权案浅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推出的真空电水壶产品侵犯了自己的发明专利权,湖北贵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族真空)将哈尔斯及其子公司杭州哈尔斯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哈尔斯实业)等起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武汉中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相关产品,销毁半成品、库存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图纸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支出7万元。近日,哈尔斯发布公告,就诉讼相关事宜进行了说明。
据了解,哈尔斯是国内不锈钢保温器皿行业上市第一股,而贵族真空在业内也颇具知名度。
引起两家公司纠纷的是1件名为“分离式三层真空电热保温器皿”的发明专利。2004年1月,贵族真空就该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并于2006年4月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0410012628.X)。2015年前后,哈尔斯推出型号为HEK15-1X的真空电热水壶产品并在武汉市场销售,贵族真空指出哈尔斯的产品涉嫌侵犯了自己的上述发明专利权。不过,在随后的时间里,这件发明专利多次被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2016
年5月,自然人王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年7月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
2016
年10月,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针对该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当年11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受哈尔斯委托就涉案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进行检索并出具了《授权专利检索报告》。检索报告认为,涉案专利权具有新颖性,但不具有创造性。依据此报告,哈尔斯委托杭州之江专利事务所针对该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2016
年8月,贵族真空以侵犯专利权为由起诉自然人王某、哈尔斯以及哈尔斯实业,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57万余元。不过,诉讼还未开庭,贵族真空向武汉中院申请了撤诉。2017年2月,贵族真空再次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将自然人何某、哈尔斯以及哈尔斯实业诉至法庭。
哈尔斯在收到民事诉讼传票后,于2017年3月17日向武汉中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武汉中院裁定将该案件移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过,这一申请随后被裁定驳回。5月15日,哈尔斯以及哈尔斯实业又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请求法院驳回武汉中院的裁定,目前尚未有结果。
哈尔斯公告中与本案相关的部分如下:
公司(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哈尔斯实业正作为被告处于与湖北贵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族真空”)的诉讼当中。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哈尔斯实业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有关本次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1、涉诉专利的具体情况
专利名称:“分离式三层真空电热保温器皿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410012628.X,专利权人:白明军、吴平。
根据相关专利查询资料显示,2016年7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29570号),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
2016年10月10日,第三方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11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发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2016年11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受公司委托就该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进行了检索并出具了编号为G1614069号的《授权专利检索报告》,检索结论为,该专利权具有新颖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发明专利需同时满足新颖性、创造性的要求。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G1614069号《授权专利检索报告》的结论,2016年11月10日,本公司委托杭州之江专利事务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2017年1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发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2、关于公司与贵族真空专利诉讼纠纷情况
(1)2016年8月,贵族真空首次起诉
2016年10月,公司及子公司哈尔斯实业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案号为(2016)鄂01民初1207号的民事传票,湖北贵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族真空”)以“侵犯专利权纠纷”为由起诉公司及哈尔斯实业。
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①诉讼原被告:
原告:湖北贵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何清理
第二被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杭州哈尔斯实业有限公司
②诉讼依据及请求
根据贵族真空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哈尔斯真空电水壶(HEK15-1X)构成对原告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0410012628.X)的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准诉求。
③诉讼请求:
a)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半成品、库存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图纸等;
b)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及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70,000元;
c)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2016年12月,贵族真空撤诉
2016年12月12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16)鄂01民初12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湖北贵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湖北贵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2017年2月,贵族真空再次起诉
2017年3月,公司及子公司哈尔斯实业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案号为(2017)鄂01民初92号的民事传票,贵族真空以“侵犯专利权纠纷”为由起诉公司及哈尔斯实业。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①诉讼原被告:
原告:湖北贵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