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钜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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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精准打击隐患,规范行业发展

钜派投资  · 公众号  ·  · 2021-02-09 07:40

正文


私募基金行业经过多年发展,已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助力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私募基金已经成为促进创新创业的“发动机”、推动经济结构优化的“助推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有力的推动了直接融资、产业升级与创新发展。


然而,正如中国证监会所提及的,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业风险逐步显现。


为了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推动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私募基金规范可持续发展,2020年9月11日,证券会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稿》发布近4个月后,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2020〕71号)。




为深入学习《若干规定》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本集团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提升全公司员工的从业水准,从而达到切实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钜派投资集团特召开全员大会,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由集团首席风控官王茂昌先生从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名称及经营范围的规范要求、募集过程中的10项禁止行为、从业人员的13项禁止行为、提供借款及担保的要求等方面,为全体员工带来对《若干规定》的详细解读。



01

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及经营范围、业务范围等进一步规范要求,并实行新老划断


《若干规定》中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 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 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在发布征求意见稿以后,证监会对国内包括钜派在内的主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都要求就征求意见稿进行反馈。钜派对征求意见稿的反馈,包括“管理人的注册地跟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在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的行政区域内”、“已登记的私募资金管理人不符合规定的,应该按规定整改”等不合理。证监会经过综合考虑,最终采纳了行业的建议,删除“应当在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的行政区域内”的要求,同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实行“新老划断”。未来钜派在设立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时,会严格按照新规执行。



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清晰划分了哪些业务是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冲突或无关的,有助于整个私募行业更加规范有序、远离系统性风险。比如2015年的股灾,目前比较认可的观点是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众多机构都进行场外配资,放大了股市杠杆。近期,集团也将全面执行《若干规定》里的要求,注销不再开展业务的相关公司。


另外,《若干规定》明确了“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 20%”,这样避免了虽然有的基金不是“明股实债”,但是做的是“小股大债”。禁止“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也与去年颁布的集合信托的管理办法是一脉相承,凸显监管层对管理资金流动方向上的决心。


02

再次强调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资人的规范要求


《若干规定》中再次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 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另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存在下列行为: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 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意味着监管层明确要求在集团化运作的过程中,集团对于各个管理人要能够说得清楚、控制得住、负得起责。如果有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需要准确地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分工,同时建立完善的合规和风控制度。


另外,“不得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这就意味着同时规定包括管理人在内的出资人、实控人、关联方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的宣传推介,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前款所列的活动,对不具备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资质的机构是一个很大的约束。


03

明确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 10 项禁止行为


《若干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存在下列行为,罗列了“十不得”,包括不得违反合格投资者要求募集资金,不得通过互联网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不得设立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的分支机构以及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等等。此外,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如果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未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从事基金销售的,不得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关于业内高度关注的“十不得”,募集禁止行为主要是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若干规定》将很多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漏洞进行了进一步的弥补,包括多人拼凑、公开或者夸大宣传、违规承诺、误导性宣传等等。对基金销售人员而言,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特定对象”并不是认识的就是特定的,而是要经过合格投资者的识别和认证程序。《若干规定》在“募集禁止行为”上的细化,是对整个行业更规范、更自律的重要督促。


04

明确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人数的要求


《若干规定》再次强调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同时对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对私募基金份额或者其收(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以及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关于合格投资者人数的问题,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机构依法发行的资管产品视为合格投资者不再穿透 但是嵌套层数仍然要符合资管新规的规定。


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其收(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或者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以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投资者人数限制”,这是对当前监管执行口径的进一步明确。


05

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


《若干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列出13项明确禁止的行为,包括对不同私募基金混同管理、混同运作,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名义、账户代私募基金收付基金财产,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等等。《若干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其他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践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秉承投资者合法利益优先原则,规范开展关联交易,严禁基金财产混同、资金池运作、违规自融、不公平对待基金财产和投资者等违法违规情形。另外,《若干规定》再次体现了监管层对严控关联交易的明确态度。

谈到针对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13项禁止行为时,《若干规定》中,证监会再次强调禁止“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这与钜派一向的行业主张与业务模式不谋而合,钜派的“资产透明化”就是在倡导整个行业的自律,远离自融和资金池。另外,禁止“私募基金收益不与投资项目的资产、收益、风险等情况挂钩”,会有力地避免基金的最终收益不与资产的收益情况挂钩,而是根据当时市场的资金面的紧张情况来决定,从而导致分离定价,基金会面临非常容易滑入庞氏骗局类资金池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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