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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体申请法律援助降门槛 八类人群免于经济困难审查

德州政府网  · 公众号  · 山东  · 2017-06-30 19:29

正文

       6月29日,据悉,我市出台《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降低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据了解,《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把法律援助对象扩大到低收入群体。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应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执行。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和县级民政部门出具;以上单位证明出具有困难的,可以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申请人有适当理由不能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适用申请人经济困难声明制度。


       同时,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将法律援助申请及时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对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对象、城乡供养的特困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军人军属等特定人群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于经济困难审查。


       此外,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案件和其他涉法涉诉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认真组织办理因困难群众就业、就学、就医、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法律援助服务,重点做好军人军属等优抚对象和农民工、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尤其是精准扶贫对象等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


       《意见》在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方面,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制定的《关于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建立健全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确保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代理)等工作协调顺畅,切实履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职责。


       全市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全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以及电脑、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机制。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建立办案机关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适用通知辩护的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援助,推进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