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因此,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在时间确认上应当以实际发生时间为准,即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并不考虑是否取得发票,对于应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可以估价入账计入成本费用。但在企业所得税上,估价入账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
一、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即如果暂估对当年的会计损益产生了影响,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先按照会计核算的暂估数进行税前扣除。
二、如果暂估对企业当年的会计损益没有影响,比如只是暂估入库了一批原材料和商品但未结转成本费用,就不涉及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
三、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暂估入账,只要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了发票,就不影响税前扣除。超过次年5月31日才收到了发票,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
四、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对汇算清缴后才收到发票,应当追溯所属年度税前扣除,但超过5年后,即便是取得了发票,也不能税前扣除。
五、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暂估入账时,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劳务、服务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比照处理。
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而无法取得发票的,可凭有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追溯所属年度税前扣除。无法取得发票的有关证据资料包括:无法取得发票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七、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规定提供无法取得发票的证据资料,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之后取得了发票或无法取得发票的证据资料,即便未超过5年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八、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因此,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可以按照合同金额暂估并计提折旧,企业应当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如果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且跨年度的,应在发票取得当年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对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不得继续计提折旧,已计提的折旧额应当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进行纳税调增。仅部分未取得发票,未取得发票部分的折旧不得扣除,已扣除部分于当期进行纳税调增。
可以估价税前扣除的例外情形。房地产企业有四种情形可以估价税前扣除:一是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合同总金额的10%只能按单个合同预提,不能按总合同预提)。二是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三是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四是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