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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健委发布最新通告

鹤城发布  · 公众号  ·  · 2025-02-06 10:25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积极践行“大食物观”,推动食药物质目录修订增补和新食品原料开发应用,更好服务食品产业发展, 现就公开征集食药物质目录修订增补和新食品原料申报意见建议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关于食药物质目录修订增补


根据《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质。国家对食药物质,采用目录形式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公布食药物质目录,对目录实施动态管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本辖区情况,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修订或增补食药物质目录的建议。


拟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的物质,需满足有传统上作为食品食用的习惯、已经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安全性评估未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请有意向提出修订增补食药物质目录意见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如实填写《食药物质目录修订增补建议申请表》(附件1),并按照《食药物质目录修订增补申报材料目录表》(附件2)提供相关材料。修订增补建议应有充分的研究数据和研究基础,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关于新食品原料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包括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国家对于新食品原料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由申报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交相关材料,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组织技术评审等工作。为了掌握我省新食品原料申报意向等情况,请有意向申报的单位或者个人,如实填写《新食品原料申请表》(附件3)。


有关单位或个人填写的材料,请于2025年3月15日(以邮戳为准)邮寄至省卫生健康委,我委将结合征集情况,组织开展后续工作。如遇有关问题,可电话沟通咨询。


联 系 人:王 磊
联系电话:0451-87258468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36号
邮政编码:150090

附件
食药物质目录修订增补建议申请表

食药物质目录修订增补申报材料目录表

新食品原料申请表



来源 | 黑龙江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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