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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案例 | 广东高院:恶意诉讼的边界与代价——从爱感诉骁腾案看知识产权滥用的司法规制与商业警示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3-03 07:20

正文




—— 上诉人深圳爱感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 人深圳骁腾科技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 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本案为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骁腾公司是否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民事诉讼;2.如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以及诉讼费分担比例是否合理。


一、关于骁腾公司是否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恶意提起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故意提起的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依据之诉,并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构成要件包括:(一)一方当事人提起了知识产权诉讼;(二)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恶意;(三)该诉讼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四)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骁腾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就涉案9508号外观设计专利向爱感公司提起了4230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爱感公司应诉并由此产生了一定的诉讼成本,该诉讼成本的支出对于爱感公司而言系经济上的直接损害后果,且该损害后果与骁腾公司提起诉讼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已经具备上述第一、第三、第四项要件。因此,本案应当重点审查骁腾公司在提起4230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诉讼时是否具有主观上明知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的主观恶意。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首先,骁腾公司在2018年6月5日申请9508号外观设计专利之前,有接触该设计的条件和可能性,应当知道该设计是现有设计。根据爱感公司提交的证据,作者EstherLastra于2015年8月22日在*.com上发布文章《AppleWatch首款情趣用品已准备就绪》,其中写到“总部位于纽约的情趣用品店L*即将推出首款AppleWatch情趣玩具......针对这一点,该公司近期在Indiegogo上发起了一项众筹活动......这款情趣玩具叫做B*”,上述事实与“JorisGuisado,Lovesense”在Indiegogo网站上就L*产品发起众筹,2015年9月15日,902名支持者共筹集了51279美元,该网站展示了爱感公司产品图片的事实相互印证,足以证明2015年9月15日骁腾公司即具有接触爱感公司产品设计的条件和可能性。其次,骁腾公司于2023年2月1日根据涉案9508号外观设计专利对爱感公司提起了4230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之前,已经明确知晓该外观设计属于现有设计。2022年10月24日,丹霄公司、爱感公司等在美国法院起诉骁腾公司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的案件中,爱感公司提交并交换给骁腾公司的证据就包括2015年8月发布的产品图片。也就是说,骁腾公司是在明知9508号外观设计专利极可能是现有设计的情况下,还提起4230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再次,骁腾公司曾有不正当抢注他人在先权利的做法。根据爱感公司提供的证据,爱感公司根据案外人丹霄公司的授权,长期将“Lush”标识在商业中使用,2020年2月6日“Lush”标识在美国申请注册商标。而骁腾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也提交申请将“MYLUSH”在美国注册为商标,后被美国法院于2023年6月21日撤销。“Lush”的常见含义为形容词“茂盛的,郁郁葱葱的,豪华的,奢侈的,性感的,迷人的,(色彩,音乐)非常华丽的,赏心悦目的”,“MYLUSH”与“Lush”存在相同的四个英文字母,骁腾公司并未证明其申请注册或使用MYLUSH标识具有合理依据。因此,可以推断骁腾公司将“MYLUSH”在美国注册为商标时具有攀附爱感公司产品知名度的故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综上,骁腾公司在明知4230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的权利基础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下,仍然滥用诉讼权利,执意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使爱感公司蒙受经济上的损失,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骁腾公司主张不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以及诉讼费分担比例是否合理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中, 首先,因骁腾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导致爱感公司为应诉支出了律师代理费、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费用、翻译费、公证费等费用共计135210元,均系爱感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由骁腾公司予以赔偿。 其次,爱感公司上诉主张骁腾公司应当支付其在4230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的 反诉代理费用30000元。对此本院认为,爱感公司在该案中提起反诉,并非是因骁腾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后的必然结果,不属于直接经济损失,骁腾公司无需进行赔偿 。第三,爱感公司还上诉主张骁腾公司应当赔偿因骁腾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导致爱感公司相关产品下架四个月的可预期经济损失1112304元。对此本院认为,根据爱感公司提供数据,相关商品在京东平台2023年1-6月的平均月销售额是278076元,在天猫平台2023年1-6月的平均月销售额为179944元,两者合计约为45.8万元,可以作为确定本案赔偿数额的依据。根据骁腾公司在4230号外观设计专利案中提供的爱感公司2023年销售相关商品的数据(1月成交金额为291,843元;2月成交金额为265,722元;3月成交金额为251,572.03元;4月成交金额为213,556.8元;5月成交金额为204,377元;6月成交金额为216,390.3元;7月成交金额为162,699元;8月成交金额为1599元;9月成交金额为0元),爱感公司相关商品的销售量自7月份开始下降,8月份断崖式下降,到9月份销售量为0。这与骁腾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后,一审法院于2023年6月15日向爱感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的时间节点相吻合,足以说明因骁腾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给爱感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从常识判断,爱感公司作出从2023年8月1日起全面退出中国内地市场,线上商城同步停止销售全系列商品的决定,也与骁腾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有关。因此,爱感公司要求赔偿爱感公司产品下架四个月的可预期经济损失应予支持。本院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酌定相关商品的利润率,计算爱感公司因骁腾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所造成的可预期经济损失。 具体计算方式是:爱感公司相关商品2023年1-6月的平均月销售额45.8万元*4个月*利润率25%=45.8万元。 本院对爱感公司各项损失相加后,最终酌情确定骁腾公司赔偿爱感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0万元。对爱感公司超出上述数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未支持爱感公司从京东和天猫平台撤下商品所造成的可预期经济损失不合理,本院予以纠正。


骁腾公司还上诉主张一审判决确定其负担案件受理费过高。对 此本院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 诉讼费用数额。本案中,由于骁腾公司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民事 诉讼的侵权行为,故由骁腾公司作为败诉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

(2023) 粤 03 民初 5237 号

二审法院/案号

广

(2024)粤民终 4590 号

案由

恶意提起知识产 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龚麒天

审判员 岳利浩

审判员 喻   洁

法官助理

宋薇薇

书记员

黄慧娴

施安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爱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辉燃,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泽君,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骁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启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冉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骁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爱感公司经济损失及维 权合理开支共计 135210 元;

二、驳回爱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 03 民初 5237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 03 民初 5237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 深圳骁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酌情赔偿深圳爱感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 计 60 万元;

三、驳回深圳爱感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 裁判时间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 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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