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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可以自行安装增压泵吗?

诉讼攻略  · 公众号  ·  · 2024-03-31 09:00

正文

作者:上海二中院

来源:至正研究


上海二中院

涉邻里纠纷案例与建议

目  录

案例一

邻居在走廊搭建违法建筑怎么办?

案例二

相邻别墅露台处的违章搭建是否构成妨害?

案例三

居民可以自行安装增压泵吗?

案例四

公房独用部位房间门口可以安装摄像头吗?

案例五

空调外机安装位置太近,邻居能否要求拆除?

案例六

居民自行种植的树木影响到邻居怎么办?

案例三

居民可以自行安装增压泵吗?

随着城市发展,越来越多的高层建筑物应运而生,使得更多人在被区分成若干相对独立区域的建筑物内生活与工作。这些独立空间在构造上相互连接,形成密切、立体的相互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随之产生。实践中,某些业主存在不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引发冲突,增加不和谐因素。

【典型案例】

张某与刘某分别为某高楼A室、B室的业主,两户相邻,共用水表间。水表间位于B室房屋入户门右侧墙体中的水管井内。刘某认为水压过低,自行在B室水表连接的水管处安装增压泵,在水表间内墙体上打洞,通过该孔洞自B室内拉电线至水表间,并布置插板供增压泵用电。但对门邻居张某认为刘某在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公共区域的水管井内安装增压泵,不仅导致相邻住户水压变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极易产生漏电危害、噪音干扰,还违反《物业临时管理规约》第四条关于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的约定。于是,张某向物业公司反映此事,物业公司经巡查发现刘某确实在公共区域水表间违规私拉电线、私自加装增压泵,先后向刘某发出多份整改通知书,限期要求其恢复原状。但刘某均未拆除。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拆除上述增压泵。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水管井,系为放置A室、B室两户房屋的水表而设,且独立于刘某专有的B室房屋;无论从结构还是功能上看,应为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刘某自觉屋内水压低,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且未征询相邻方的意见,擅自在公共水管井内安装增压泵及私拉电线、插座板等设施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业主共用部位正常使用的规定,也违反了管理规约的约定,故判决刘某限期拆除上述增压泵。

【法治建议】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的不动产不仅指土地,也包括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尤其在城市,建筑物之间的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基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作为不动产权利人,对其相关权利的行使要加以必要的限制:一是不能在其不动产范围内肆意妄为,影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对其不动产的使用;二是要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容忍义务,为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对其不动产的使用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在无法避免损害的情况下,要给予相邻方适当补偿。

具体到业主在公共部位水管井内安装增压泵的行为,不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还可能因不规范操作引发漏电、噪音等问题,直接侵犯到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引发相邻关系冲突,影响邻里和睦。因此,受侵害的相邻业主有权就其他不动产相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或赔偿损失。

对此,建议如下:

1. 业主要明确区分建筑物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明晰权利边界,正确行使权利。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以外的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此外,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通常也属于业主共有。

2. 为避免不动产权利人不当行使权利而妨碍相邻方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不动产权利人的行使加以必要的限制,因此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尤其是城市建筑物相邻权利人,既要尽力避免给相邻方通风、采光、安宁等造成影响,又要在合理范围内对相邻方对其不动产的使用尽到容忍义务,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3. 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发生冲突时,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共建和谐社会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编写人: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蔡红兰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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