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兼经营负责人赵永明买了85余万元增值税发票,税额
145,299.12元;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沪国税嘉稽处〔2017〕129号
上海祥鸿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我局(所)于2016年9月27日至2017年5月19日对你(单位)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方面
你公司在2012年2月至2013年8月期间收受上海晶勇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邵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吉衍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品倍工贸有限公司、上海申孟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12份,合计金额854,700.88元,税额145,299.12元,并分别于受票的当期在增值税申报时作进项税金处理,税额已于取得发票的当月入账并申报抵扣。
经调查确认,你公司在日常经营中,缺少进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2年2月至2013年8月期间,有人打电话给你公司
法定代表人兼经营负责人赵永明
,问他是否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收取一定的开票费用,赵永明同意购买发票。之后,赵永明通过短信的方式将公司的开票资料发送给对方,并由对方将开好的发票送到你公司,赵永明当场用现金支付给对方开票费用,并将收到的发票拿去税务所申报抵扣了税款。
你公司上述
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145,299.12元不得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同增值税方面,上述发票已于入账当月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你公司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611.24元,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635.10元。
二、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