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狂风辩称:公司以其旷工为由短信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旷工应当是主观上不提供劳动,而其因被限制人身自由,客观上无法提供劳动,不属于旷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并提交了短信记录。
公司表示:认可短信记录的真实性,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马狂风自2019年3月6日起旷工以及将粪便涂抹在同事的办公桌上的行为,严重违反其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短信简要告知马狂风情况,但马狂风一直未予理睬。岗位工作协议显示马狂风确认已收到《员工手册》等。
一审判决:马狂风对是否实施涂抹粪便行为并非无法选择,对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后果亦可以预见。
马狂风未到岗上班的客观理由是因将粪便涂抹在同事的办公桌上,公然侮辱。究其根源,马狂风对是否实施涂抹粪便行为并非无法选择,对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后果亦可以预见,马狂风选择做出该项违法行为即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被处以行政处罚并非马狂风不到岗上班的正当理由。
综上,在马狂风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上班的情况下,公司对其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并无不当。故对于马狂风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受到行政处罚并非马狂风不到岗上班的正当理由。
马狂风因为自身的不当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造成旷工,其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同时,马狂风承担行政责任后,不意味着因此免除了马狂风在其他法律关系中需因此承担的其他后果;在马狂风和公司的劳动关系中,马狂风客观上存在旷工事实,公司据此与马狂风解除劳动关系,具有正当依据,马狂风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