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梧桐小编
5月12日,深交所发布《深交所修订独董备案办法进一步夯实独董履职制度基础》一文,介绍了独董备案办法修订的三方面内容。
对独董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情形的,明确要求其在一个月内辞职,上市公司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工作。提名的独董候选人存在过往履职不当不勤勉情形的,要披露提名理由。适当放宽了独董候选人获得资格证书的时间要求,并适度扩大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担任独董的认定范围。
深交所在发布新《备案办法》的通知中特别要求,
目前兼任多于五家上市公司(含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人员,在其担任独立董事职务的任意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筹备换届时,应当确保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家数条件后方可接受独立董事提名。
深交所修订独董备案办法进一步夯实独董履职制度基础
日期: 2017-5-12
为进一步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完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进行了修订。在本次修订过程中,深交所广泛征求了上市公司意见,相关意见已吸纳到发布稿中。
据深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特点。
一是进一步严格了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要求。
一方面对国家相关部委出台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落实;另一方面加强持续监管,
对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情形的,明确要求其在一个月内辞职,上市公司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工作。二是增加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过往履职情况的关注和披露要求。
针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过往任职期间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在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等情形,要求提名人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三是在细化任职资格要求、更加关注过往履职情况的背景下,
适当放宽了独立董事候选人获得资格证书的时间要求,并适度扩大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担任独立董事的认定范围。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强调,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备案办法》的修订进一步细化了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相关要求,特别重视独立董事候选人过往任职期间履职情况,严把入口关,进一步夯实了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履职的制度基础。深交所将继续做好独立董事备案相关工作,引导独立董事在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良性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附: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日期:2017-5-12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完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本所根据相关法规及近年来的独立董事备案实践,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本所2011年12月2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深证上〔2011〕386号)同时废止。
目前兼任多于五家上市公司(含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人员,在其担任独立董事职务的任意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筹备换届时,应当确保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家数条件后方可接受独立董事提名。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