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该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违纪主体。本行为是特殊主体,即下级党组织中对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或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党员。
2.违纪主观方面。本行为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应予执行而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
3.违纪客体。本行为侵害的是党的民主集中制。中国共产党是具有自身组织纪律的执政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根据党章规定,党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任何一级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遵守。
4.违纪客观方面。本违纪行为必须具有违反民主集中制,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行为。具体而言:一是上级党组织已就某一事项作出决定;二是本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决定,具体表现包括:采取不作为态度,对上级决定不传达、不贯彻,置之不理,或是作出新的决定,而该决定的内容明显与上级决定精神相违背。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二、证明该行为主体方面的证据
从党纪看,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行为的主体,是下级党组织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党员。
因此,在纪律审查实践中,收集该行为主体方面的证据,应重点证明两点:一是责任人是否具备党员身份,一般需要调取入党材料、党员登记资料、所在支部证明、相关知情人证言等证据,如果被审查人是党员干部的,还应调取其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任职资料。
二是责任人是否对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这需要与被审查人谈话并调取证人证言,核实被审查人在该违纪行为中的具体行为和所应负的责任,同时延伸调取下级党组织作出的新决定等相关书证。
三、证明该行为主观方面的证据
该行为的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行为会危害党和政府的利益,而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通过与被审查人谈话并调取相关证人证言来收集,核实要点:一是被审查人本人是否知道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内容;二是下级党组织的具体行为是否违背了上级党组织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
四、证明该行为客观方面的证据
(一)调取相关言词证据
与被审查人以及被审查人所在党组织的相关负责人、上级党组织的相关负责人等证人谈话,重点核实:本级党组织党组织是否及如何实施了违背上级党组织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行为;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原因是什么;对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是否曾与上级提出、沟通,上级组织如何表态;被审查人对本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行为是否应承担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二)调取书证
调取上级党组织所作决定和本级党组织所作决定的文件材料如会议纪要、正式文件、工作笔记等。
五、收集和运用该违纪行为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区分本违纪行为与党员正当主张权利行为的界限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规定,党员有权利“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并明确“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对于党员的上述行为,应认定为正当主张权利行为,各级党组织应该保障党员行使上述权利,不得将上述行为认定为“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行为”。
(二)区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纪律审查人员在取证中应注意区分责任类别。按本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时,要求该责任人在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行为中必须承担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比如本级党组织相关错误行为的决策者。如果仅仅是执行本级党组织作出的错误决定,那么其对错误行为应承担间接责任不宜按该行为性质认定。
相关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1月14日通过)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全党必须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都不准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属于部门和地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部署,要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前提,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但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2015年10月18日印发)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原文载《纪律审查证据收集与运用》,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编著,中国方正出版社,2017年3月第一版。P133-P138。
整理: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处“不念,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