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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北京司法局在其官网的“政务公开”-诚信记录“一栏,发布了最新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一女律师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4年后,给予吊销律师执照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北京桂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 址:***********************。
经查,2023年12月28日你因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4年3月18日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以上事实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询问笔录、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信息等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上转自:北京司法局)
根据《律师法》、《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或是申请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有权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国家机关登记信息。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为方便律师办案,大多数公安机关允许律师直接凭律所介绍信和授权书办理人口信息查询业务,但有部分律师抓住这个空档,享受着执业“福利”的同时,却因为利用此项业务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司法部官方网站通报的典型违规案例显示:
杭州一九零后律师,多次接受外地律师委托,自己或委托其他律师到派出所先后共查询了117名有关人员的人口信息,合计收取费用17000元。该律师接受上述委托,未经律师事务所收案登记,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杭州市司法局认为,
潘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未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接受委托从事法律服务并收取费用,属于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杭州市司法局认定,潘律师违法次数较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决定给予潘律师停止执业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17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
五千条
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
违法所得
五千元
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